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淘汰落后和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工作,加快淘汰落后和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5月12日
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安全技术装备实行强制淘汰制度,鼓励和支持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 落后安全技术装备,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危及安全生产或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工艺和设备。
落后安全技术装备分为限制类和禁止类。限制类,是指限定在特定条件、有限范围和一定时期内能够使用的技术和装备;禁止类,是指禁止使用的技术和装备。
第四条 先进安全技术装备,是指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程度高,安全性能好,实用管用的技术和装备。
第五条 淘汰落后和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的筛选采取自愿申报、组织推荐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主动依职权确定的方式。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和推荐意见,并填写推荐表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推荐表格式见附表)。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部委直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下统称有关推荐单位)可以直接提出淘汰落后和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的审查和推荐意见,并填写推荐表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应当明确淘汰原因,推荐先进安全技术装备名单应当明确技术装备名称、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等,但都不得明确生产厂商。
第六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审查组,对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推荐单位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查,提出《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和《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以下统称《目录》)。
《目录》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后,按程序报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
第七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目录》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监察,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技术装备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目录》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总结分析,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汇总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程序对《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推荐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审查程序,自觉执行有关廉政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