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8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强化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下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于2015年6-7月对部分省(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重点督查山西、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12个省(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二、督查重点内容
(一)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8号)情况。
(二)贯彻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48号)情况;打非治违和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情况。
(三)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和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座谈会精神情况。重点督查是否制定工作方案,是否落实专家“会诊”机构、人员及经费,专家“会诊”工作进展情况;是否制定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微信助力矿山安全”专用微信群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四)汛期重点部位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地下矿山井口防洪、地表塌陷区防排洪措施落实情况,井下排水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采空区治理、采空区积水探放情况。露天矿山防边坡坍塌及深凹露天坑的防排洪措施落实情况,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措施落实情况。尾矿库管理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以及汛期尾矿库安全检查情况,尤其是危、险库和重点病库的安全状况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排土场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矿区工棚、职工宿舍等安全隐患排查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三、督查方式和时间
(一)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和部分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人带队,组成6个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每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每组检查一个省(区)的时间为5天左右。
(二)督查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一个省(区)一般检查2-3个县(市、区),抽查7座左右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其中地下矿山不少于2座。
(三)督查时间为6-7月份,具体时间由组长单位与被督查地区协商确定。
四、分组安排
(一)第一组。
组 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负责人。
成 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安徽省安全监管局业务处相关人员各1名,专家2名。
检查地区:辽宁省、吉林省。
(二)第二组。
组 长:甘肃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人。
成 员:甘肃、福建省安全监管局业务处相关人员各1名,专家2名。
检查地区:山东省、山西省。
(三)第三组。
组 长:山东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人。
成 员:内蒙古、山东省(区)安全监管局业务处相关人员各1名,专家2名。
检查地区:江西省、安徽省。
(四)第四组。
组 长:河南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人。
成 员:河南、贵州省安全监管局业务处相关人员各1名,专家2名。
检查地区:广东省、福建省。
(五)第五组。
组 长:江西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人。
成 员:江西、辽宁省安全监管局业务处相关人员各1名,专家2名。
检查地区:湖南省、贵州省。
(六)第六组。
组 长:河北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人。
成 员:河北、湖南省安全监管局业务处相关人员各1名,专家2名。
检查地区: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突出重点。各督查组要紧紧围绕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中毒窒息、透水、坍塌、溃坝等事故发生,突出地下矿山和小采石场、尾矿库三个方面重点,针对安全生产关键环节开展检查,力求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改进作风,严格执法。各督查组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地开展督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并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要向有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反馈督查情况,并形成督查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将集中听取各督查组工作汇报。
(三)及时整改,务求实效。被督查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全面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和措施,积极配合督查工作,并督促企业认真整改督查组发现的问题。要在督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