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一轮金属非金属矿山矿长谈心对话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轮金属非金属矿山矿长谈心对话活动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谈心对话”(以下简称谈心对话)活动以来,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意识得到加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进一步推动矿长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开展新一轮谈心对话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谈心对话主体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非煤矿山领导同志及监管一司负责人。
(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非煤矿山负责人和相关业务处处级领导干部。
(三)各市(地)级安全监管局负责人。
(四)各县(市、区)级安全监管局负责人。
二、谈心对话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指示批示的认识及体会。
(二)学习交流《安全生产法》、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落实安全生产“四最”全覆盖(最崇高理念、最神圣职责、最强烈意识、最硬业绩)、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级五覆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双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7号)、第二批《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和第一批《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型安全适用技术及装备推广目录》的体会和措施。
(三)分析把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研讨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责任和措施。
(四)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主要困难,以及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谈心对话对象及任务安排
(一)谈心对话对象。进入关闭程序之外的所有生产、建设(新、改、扩建)、停产整顿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下同)。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适当扩大到其他负责人。
(二)任务安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非煤矿山领导同志及监管一司负责人负责30个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新增)(名单见附件1)谈心对话活动;其余金属非金属矿山由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负责,具体数量及名单由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落实。
四、活动时间和方式
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的谈心对话活动时间为2015年6月至10月。负责谈心对话的领导干部可根据本人工作安排,灵活掌握每次谈心对话的时间、地点、矿山,可以采用一对一面谈和集体座谈相结合;可以和现场调研检查、警示教育等工作相结合。谈心对话时间、地点不限,要保证能够充分沟通和交流,不谈空话套话,保证谈心对话效果和质量。每次谈心对话结束后,要填写《谈心对话双方签字单》(见附件2),谈心对话负责人与参加谈心对话的所有矿长分别签字后,各留一份备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结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谈心对话活动方案,把辖区内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落实到人,确保全覆盖,并负责协调组织工作。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6月30日前将本地区谈心对话活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附件3)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二)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汇总辖区内30个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新增)矿山情况和其他谈心对话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情况,分别编制《重点县(新增)谈心对话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矿长名单》(附件4)和《有关负责人谈心对话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矿长名单》(附件5),于6月3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三)从6月份起至活动结束,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每月底汇总一次辖区内谈心对话活动进展情况,填报《有关负责人谈心对话进展情况表》(附件6);于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谈心对话活动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四)每次谈心对话前要详细了解被谈对象及矿山的情况,确定谈心重点;要讲究方式方法,营造宽松的氛围,保证每次谈心对话能够互动起来,敞开思想,坦诚相见,以心交心,讲真话,谈得透,防止以讲话、讲座、培训等单向灌输方式代替谈心对话,切实提高谈心对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各单位对在谈心对话活动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要认真梳理,及时研究,尽快解决;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工作,特别是对安全生产基础较差的企业,要督促指导其查隐患、定方案、抓整改、促提升,突出重点,攻坚克难,推动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有效提高自身安全监管效能。
(六)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积极联系地方主流媒体对谈心对话活动进行采访报道,广泛宣传谈心对话活动中的好做法以及通过谈心对话解决的问题、取得的成效。
(七)要注重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相关规定,做到轻车简从,杜绝层层陪同,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春民,010-64464670。
电子邮箱:licm@chinasafety.gov.cn。
附件: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