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公文写作格式及内容要求
一、标题要求
(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的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二)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如不用“、”、“,”和“《》”)。
(三)公文标题用2号华文中宋或者小标宋体字(行间距为28磅),可分一行或者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二、正文要求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的,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三)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四)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的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第二层为“(-)”,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文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十)公文正文在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在空2字(首行缩进2字符,3号仿宋体字,行间距28磅)回行顶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