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期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期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安全〔1998〕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今年入夏以来,长江、松花江和嫩江等流域发生了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广大军民众志成城,团结奋战,抗洪抢险斗争已经取得了决定性胜利。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保证人民生活财产安全和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宣传和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坚持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把安全工作的重点转移到预防为主上来。当前,要针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安全生产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防止发生重大事故。
二、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各级领导要继续发场抗洪抢险期间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安排部署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时,要将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尽快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到坚持贯彻执行。对坚持原则,为避免事故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在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过程中因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者要严肃查处。
三、各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前,要对各类设施、设备、厂房以及车、船等交通工具,特别是受灾路段、航道、邮电通讯线路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其中对继续使用遭洪水浸泡过的设施、设备和矿井,事先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测检验和技术论证。要加强水库、尾矿坝、发电厂灰渣库、煤矿矸石山、易燃易爆场所等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加强位于岩溶地区和地下采空区范围内的工矿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住宅的监测、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或限期解决,尽早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四、各项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坚决禁止违反安全法规标准的施工或生产。严格审查施工队伍的资格,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各项工程质量和安全。杜绝因设计施工不合理、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工程质量低劣而留下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坚决关停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窑、小采石场、小钢铁厂、小水泥厂、小化工厂等,取缔各类违法、非法、无证生产。严格河道采沙、采石管理,确保堤防安全和行洪安全。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单位要恪尽职守,把监督、检测与服务结合起来,深入现场传授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主动为受灾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指导和帮助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七、没有受灾和灾情较轻的地区和企业要遵照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全国都要大力支持灾区的救灾工作,帮助灾区群众尽快渡过难关”的指示,发挥各自的优势,尽其所能,并以确保安全生产的实际行动支援灾区,为实现今年全国经济发展的目标作出贡献。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