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办督〔2014〕22号:河南信阳市光山县幸福花园工程因非法违法施工造成的“12.19”较大坍塌事故[督办结果]
光山县幸福花园“ 12 ·
事故发生后,市委书记郭瑞民、市长乔新江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应急救援、伤员救治和遇难者亲属安抚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常务副市长冯鸣,副市长包盛柏、张富治也都先后就事故救援工作作出批示。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验测试、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幸福花园项目概况
幸福花园小区建设项目(以下称幸福花园项目)位于光山县城司马光西路南侧,项目用地26196.2㎡,地上建筑面积117128.57㎡,地下室面积11891.73㎡,其中,人防工程面积5313.18㎡。项目设计为3/24层,工程分1号楼A区B区、2号楼、3号楼6号楼(发包时编号为4号,施工时改为6号)、5号楼及地下室等4个标段进行招投标。在具体施工过程中,4个标段被肢解成7个单项工程对外发包,即1号楼A区、1号楼B区、2号楼、3号楼、6号楼、5号楼及地下室和2号楼附楼1号、2号商铺。2号楼附楼1号商铺(以下简称1号商铺)为事故发生工程,设计为3层框架结构,长
(二)幸福花园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1、土地竞拍情况。
2、建设规划手续。
3、立项审批手续。
4、土地使用手续。
5、人民防空手续。
6、施工许可手续。
以上手续办理,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未能发现光山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开发资质不具备条件、光山县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光山县工程建设监理站不具备资质承揽人防工程业务。
(三)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1、建设单位:光山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称城镇开发公司),属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单位,国有企业;房地产四级开发资质;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按照规定,城镇开发公司只能开发建设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开发幸福花园项目属超资质开发。
屈应玉,城镇开发公司原经理(2013年5月前任该职)。
刘敬珍,城镇开发公司现经理(2013年5月起至事故发生时任该职)。任职后,刘敬珍继续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参与工程招投标,为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条件。
2、勘察单位:河南省信阳工程地质勘察院,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经营范围: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查等,具备承担幸福花园项目的勘察资质。
3、设计单位:长江大学设计研究院,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具备承担幸福花园项目设计资质。
4、施工单位:光山县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建筑公司),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集体企业。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贰级。不具备人防工程施工资质。
刘方,城建建筑公司经理。
夏忠强,城建建筑公司派驻幸福花园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及进度、质量、安全的相关手续办理,签字确认相关事项。
5、监理单位:光山县工程建设监理站(以下称监理站),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屋建筑工程乙级资质,不具备承担人防工程监理资质。
梅保贤,监理站站长,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陈金亮,监理站副站长,幸福花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幸福花园项目监理部工作,同时担任3个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监理部陈文旺、胡国民、杨忱等监理员进行职责分工,开展有效质量安全监理。
6、实际控制人:胡云仁、张光荣、简仕富、简仕龙和廖旭东5人是幸福花园项目开发建设的实际控制人。
胡云仁,项目召集人,多年建筑业从业经历,无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投资42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42%。
简仕富,负责房屋销售工作,多年建筑业从业经历,无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投资20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20%。
张光荣,负责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工作,多年建筑业从业经历,无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投资17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17%。
廖旭东,幸福花园项目负责人,无建筑业从业经历,无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投资14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14%。
简仕龙,负责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工作,多年建筑业从业经历,无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投资10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10%。
7、实际承建人:进入施工阶段,实际控制人将工程项目肢解成7个单项工程发包给7位自然人,其中,1#楼A区由简永喜、柳家胜承建,1#楼B区由张胜利承建,2#楼于由曹作堂、张光利承建,3#楼由胡全义承建,5#楼及地下室简仕贵,6#楼张玉明、李宗勇承建,2#楼1#、2#商铺朱德炳承建。 7位实际承建人均不是城建建筑公司职工,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项目发包属违法行为。
(1)朱德炳、吕紫东,幸福花园项目1号商铺实际承建人,有建筑业从业经历,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朱德炳负责合同签订、材料采购,吕紫东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2)陈良兵,1号商铺施工技术人员,有多年建筑业从业经历,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朱德炳、吕紫东2人聘请。
(3)李胜新,支模承包人,承包1号商铺模板工程的施工,自备模板,施工人工费108元/m2;李胜新又以58元/m2的价格招请5名木工到1号商铺施工。
(4)黄从林,1号商铺泥瓦工召集人,召集6名民工在1号商铺工地施工,与其他民工同工同酬。
8、劳务用工情况:1号商铺未进行劳务分包。
9、事故监管单位情况。
(1)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管理全县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及建筑业、房地产业建设;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筑工地等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和监督全县建设工程各类企业的行为和中介机构的服务工作。
建筑管理股。综合管理和监督全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合同备案、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竣工备案等工作。
(2)光山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综合管理全县城乡建设监察工作,负责对管理区内未经许可而进行的建设活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标准定额、装饰装修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方面进行监察。
(3)光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全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所有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项目及建筑物件实施质量监督、检测,受理质量投诉及质量鉴定;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执行许可证和资质证书制度。该站安排副站长李革负责幸福花园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4)光山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杨晨,
(5)光山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同时履行光山县招投标办公室职能,幸福花园项目招投标审查时站长为胡世森)。负责对县级各类工程建设的概、预算定额和其他相应的各类费用定额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测算区域内材料、人工、机械使用费的升降调整指数并上报市批准,审查工程合同;负责招标工程标底审查工作;负责施工合同监督管理。
二、项目实施情况
(一)项目前期工作
幸福花园项目人防工程由光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立项审批并监督管理,城镇开发公司委托河南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由河南省中原建设监理中心有限公司实施监理;未发现监督管理异常情况。
(二)1号商铺施工情况
1、设计图纸变更。1号商铺地基基础原设计为桩基。为了节约建设成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实际控制人要求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将原桩基基础变更为独立基础。设计单位经过论证,同意变更,将桩基变更为独立基础,并向简仕龙提交了一张变更方案图纸(未加盖长江大学设计研究院出图章、未经专门的图纸审查机构审查)。简仕龙要求朱德炳、吕紫东将1号商铺的基础工程依照该图纸进行施工。
2、专项方案制定。1号商铺支模高度
3、施工工序验收。
4、模板支撑系统。1号商铺模板支架根据施工经验搭设,设有扫地杆及剪刀撑,承重立杆下部垫有竹笆及木板。但浇筑混凝土时剪刀撑尚未搭设完毕;回填土方未经分层碾压;未设置防水排水设施;使用的钢管、扣件标准过低,钢管壁厚按技术规范宜为
幸福花园项目参建各方未按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施工管理,严重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各监管单位尤其是光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未及时制止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13时30分许,在其他工地工作的木工陈银光路过1号商铺,发现1号商铺东北角柱子向东倾斜,立即打电话告知木工高国礼,高国礼随后告知李胜新,10多分钟后李胜新到达现场,安排木工对模板支架进行加固。14时许,吕紫东回到工地,察看了楼体整体倾斜的情况,立即电话通知技术员陈良兵等相关人员赶到现场,安排木工杨万陆用倒链对东北角柱体进行校正,没有效果。随后,吕紫东、朱德炳和陈良兵安排用挖掘机对楼体进行校正,但仍然没有取得效果。
14时30分许,实际控制人、施工、监理三方人员陆续赶到现场。简仕龙、张光荣不同意用倒链和挖掘机校正楼体,要求立即拆除重建。监理陈文旺、胡国民、杨忱未提出相关意见。14时50分,陈文旺向陈金亮汇报1号商铺发生倾斜的情况,陈金亮在电话里安排找施工方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开发商汇报情况,没有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陈文旺向简仕龙和张光荣询问怎么处理,简仕龙和张光荣答复说,让施工方自己拆掉,你们不要管。随后,监理员离开施工现场回到监理部。
为了减少损失,吕紫东、陈良兵2人打算将混凝土清除掉,冲洗干净,钢筋还可以再利用。随后,2人安排黄从林带领泥瓦工到楼顶铲掉混凝土,安排李胜新带领木工在楼下将柱子模板全部拆掉,然后由泥瓦工用水将钢筋上的混凝土冲洗掉,要求调集人手充实力量,加快工作进度,当天必须完成拆除清理工作。李胜新意识到拆除模板危险性较大,不愿拆除。陈良兵坚持当晚一定要完成拆除工作。尽管不愿意,李胜新还是按照吕紫东和陈良兵的要求指挥木工拆除模板。
木工高国礼等人都意识到作业的危险性不愿意进入楼内作业,提醒李胜新这样拆会把楼拆塌的。李胜新说,不干哪个也走不掉,晚上加班也得拆完。随后到楼顶拆除模板。
15时30分许,木工、泥瓦工班组进入现场开始拆除作业。作业现场共有21人,楼顶9人,楼内10人(木工7人、泥瓦工1人、李胜新的妻子陈言平和儿子李龙望在收拾拆下的模板扣件),另有2名泥瓦工在楼外连接电线和水管。
15时39分,陈文旺打电话向总监陈金亮请假到罗陈乡办事(事故发生时仍在罗陈乡,事故后才赶回现场)。胡国民、杨忱感到工人拆除模板存在重大险情,15时59分,由胡国民将情况向陈金亮作了汇报;陈金亮在电话里安排向施工方下达监理通知书,要求注意安全。汇报完毕,胡国民就立即下达了监理通知书,指出“一层商铺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出现整体向东偏移”,要求“施工单位在模板拆除过程中严格按规范要求施工,确保施工安全”,电话通知陈良兵领取。
16时20分许,陈良兵到项目监理部办公室签收监理通知书,在返回工地的路上听到了楼体坍塌的声音。
16时30分许,整个楼体瞬间坍塌。楼上9人全部跌落在废墟上;楼内10人中,木工杨万陆走到楼外休息未受伤害;高国礼听到异响,跑出楼外;黄从林被掩埋在废墟下面,被及时救出,其余7人被埋。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16时34分,光山县110、119、120服务台分别接到群众报警,光山县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先后于16时43分前赶到现场,调集5台挖掘机铲车、2辆救护车、12辆消防车、2台生命探测仪、4只搜救犬陆续投入救援。截至22时33分,共救出7名被困者。从23时46分到20日1时20分,又展开两次地毯式搜救,同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详细核实现场作业人数,确认再无人员被压,搜救工作全部结束。最终确认5人死亡、9人受伤。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县两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领导立即赶赴现场。16时55分,光山县县委书记文宗锋赶到事故现场,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先后调集300多人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20时许,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杨德付、市纪委驻市安全监管局纪检组长陈广飞带领相关人员到达现场,指导救援和伤员救治;于此同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也赶到事故现场。
光山县政府成立6个工作组,按照 “一对一”的要求,全面展开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对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进行了心理疏导,善后工作有序得力。
县卫生局调动各方医疗专家、器械、药品等,集中力量投入救治工作。
应急救援评估结论:幸福花园项目参建各方未能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光山县政府应急救援反应迅速,措施得力。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实际承建人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计算地基承载力是否满足荷载要求, 未按要求对模板支架承载地基分层压实,未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施工作业,引发严重质量问题。在现浇框架整体结构发生倾斜后,处置方法不当,破坏了模板支撑系统,导致模板支架失稳,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及责任认定
1、幸福花园项目参建各方无视国家法律,违法从事开发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实际控制人违法借用他人资质从事开发建设、承揽工程;违法发包工程项目;违法操作招投标;违法压缩建设资金,未按要求提取安全文明经费;违法压缩施工工期;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实际承建人违法承揽工程项目;安排任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编制高支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未封闭,现场管理混乱;没有开展班组技术交底,上道工序未完成擅自进入下道工序;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法承揽人防工程;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3)城镇开发公司违法出借开发资质,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城建建筑公司违法出借施工资质;对实际控制人违法肢解发包工程、压缩建设资金、压缩施工工期、未按要求提取安全文明经费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违法承揽人防工程;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监理站违法承揽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对建设方、施工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工序验收没有形成验收记录;旁站监理不到位;上道工序未完成,擅自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光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审查把关不严,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县建筑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项整治、防坍塌整治“回头看”和两年质量治理工作组织领导、监督检查不力,全县建筑业市场管理混乱;所属企业违法出借资质、违法承揽监理项目;放任幸福花园项目实际控制人违法借用资质开发建设、承揽工程,监理工作形同虚设;对内设机构(单位)领导、监督、管理不力。建管股,未能认真履行建筑业管理职责,许可证审查把关不严。
(2)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未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责任,未对1号商铺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两年质量专项治理、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和防坍塌整治“回头看”工作落实不力;未对模板支撑系统所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有效检测;未对幸福花园项目及1号商铺质量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资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建筑业资质管理混乱。
(3)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建筑工程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防坍塌整治“回头看”工作贯彻执行不力;对幸福花园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对幸福花园项目及1号商铺安全生产违法施工行为依法查处;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对1号商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提出编制要求。
(4)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未切实履行执法监察职责,未对幸福花园项目违法建设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参建各方违法行为长期未能得到纠正。
(5)光山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未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幸福花园项目借用资质违法建设的行为和超资质开发建设、承揽工程行为审查把关不严,制止不力;未有效制止违法招投标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光山县幸福花园 “12·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陈文旺,幸福花园项目监理员。未认真履行监理员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
2、胡国民,幸福花园项目监理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
3、杨忱,幸福花园项目监理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
4、朱德炳,1号商铺实际承建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
5、吕紫东,1号商铺实际承建人,项目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
6、陈良兵, 1号商铺项目部施工技术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
7、李胜新,木工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已于
8、张洁,城建建筑公司副经理,分管幸福花园项目。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
9、简仕龙,实际控制人代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
10、张光荣,实际控制人代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
(二)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胡云仁,幸福花园项目召集人。违法借用资质、压缩建设资金、压缩施工工期、未按要求提取安全文明费用,违法发包工程项目,违法操作招投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简仕富,实际控制人之一。违法借用资质、压缩建设资金、压缩施工工期、未按规定提取安全文明经费,违法发包工程项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廖旭东,幸福花园项目负责人。违法借用资质、压缩建设资金、压缩施工工期、未按规定提取安全文明经费,违法发包工程项目,违法操作招投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屈应玉,城镇开发公司原经理。违法出借资质;对违法开发建设行为不报告、不制止;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梅保贤,监理站站长。未能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监督职责;超资质开展监理业务;现场监理工作领导不力,对现场监理人员失职行为失察;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陈金亮,监理站副站长,幸福花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能切实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接到险情报告后未到场履行职责;对违法违规建设施工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组织管理不力,对现场监理工作失职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李革,光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幸福花园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未按相关规定对1号商铺实施有效质量监管;对实际承建人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施工设施工具没有履行抽检抽测职责;对违法借用资质、违法肢解发包分包行为不纠正、不查处;未对幸福花园项目及1号商铺质量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对监理人员失职行为依法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李兴毅,光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履职严重不到位,从未到工程施工现场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对负责幸福花园项目质量监督的副站长李革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失职失察;未对幸福花园项目及1号商铺质量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建议司法机关对幸福花园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违法操作招投标行为和城镇开发公司涉嫌经济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并将结果抄报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企、事业单位人员
1、刘方,城建建筑公司经理。违法出借资质对实际控制人压缩建设资金、压缩施工工期、不按规定提取安全文明经费、任命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2、夏忠强、喻德友、王银春、张刚、刘广分别为城建建筑公司派驻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未能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对1号商铺参建各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上道工序未完成擅自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对工序验收未形成验收记录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分别给予降级处分。
3、阮景鹏,光山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前任站长(
4、杨晨,光山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对1号商铺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1号商铺违规处置重大事故隐患行为失察,制止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5、胡世森,光山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副站长(幸福花园招投标审查时任站长),负责招投标审查工作。未认真履行招投标审查职责,对实际控制人违法操作招投标行为和幸福花园项目参建各方不具备资质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6、占发银,光山县城建监察大队支部委员,分管巡查、管理中队。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对事故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政机关人员
1、郭佩明,中共党员,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坍塌整治“回头看”和两年质量治理工作不深入;对全县建设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领导、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下属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下属机构的失职行为失察;对全县违法借用资质、违法发包分包工程项目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2、陈玉森,中共党员,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书记、副局长,分管建筑业管理。对幸福花园项目违法借用资质、违法发包分包工程的行为失察;对所联系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分管机构的失职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3、陆斌,中共党员,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未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监察工作,对幸福花园项目违法借用资质、违法发包分包工程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刘敬珍,中共党员,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主任科员,城镇开发公司现经理(2013年5月起至事故发生任该职)。对城镇开发公司违法出借资质、实际控制人违法开发项目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光山县城镇开发公司经理职务。
5、方贤和,中共党员,建管股股长。未切实履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未认真开展工程招投标、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五)建议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1、詹军,光山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分管城建工作。对全县建筑业市场管理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对光山县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责成光山县委、县政府分别向信阳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
3、责成光山县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4、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
(六)建议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1、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对光山县城镇开发公司、光山县城建建筑公司、监理站的资质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报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
2、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对陈金亮、梅保贤、夏忠强、喻德友、胡国民、曹作堂、简仕贵等人的执(职)业资格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报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
3、城镇开发公司、城建建筑公司、监理站是1号商铺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4、实际控制人胡云仁、廖旭东等5人,实际承建人朱德炳、吕紫东2人和梅保贤是事故工程相关责任单位的实际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光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5、对实际控制人违法借用资质、违法发包工程的违法行为,幸福花园项目其他实际承建人简永喜、柳家胜、张胜利、曹作堂、张光利、胡全义、简仕贵、张玉明、李宗勇等人违法承揽工程及在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成光山县人民政府督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12·19”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以下事故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加大属地监管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光山县委县政府要树牢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要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考核权重,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要切实加大对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严查事故背后的渎职失职和腐败行为;2015年,要继续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坍塌整治和两年质量治理工作,重点打击非法出借资质、违法发包分包工程项目行为,彻底扭转全县建筑业市场混乱局面。
(二)切实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建筑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建设系统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反思和总结行业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一要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2015年,对违法出借资质、指定施工单位、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工程、压缩施工工期、压缩建设资金、不按规定提取安全文明经费等行为专项治理。二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对参建方资质资格、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建设资金、施工工期、安全文明经费提取等关键要素进行严格审查,预防工程建设的“先天不足”;实施严格的执法监察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发现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不具备的情况要及时处理或撤销。三要构建多维监管格局。形成建筑管理、招投标、标准定额、质监、安监、执法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四要推行严格的“黑名单”制度。让违法企业在信阳市建筑市场上无立足之地。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作为预防群死群伤的重点,落实到岗,落实到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建设资金、施工工期和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严禁违规操作、违章指挥。
(四)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各级政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要抓好“出”关,出去的农民工安排进行系统的培训;二要抓好“入”关,进入企业的农民工,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年度教育培训不落实不得施工;要利用好各地职业教育培训基地,落实好农民工培训“阳光工程”政策;要督促企业建设好“农民工夜校”,把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经常化;严格实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制度。
光山县幸福花园“12·19”模架体系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