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督〔2014〕27号:山东省烟台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督办结果]
烟台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1月19日7时24分,在烟台蓬莱市潮水镇平小路(平畅河到小雪村的乡村公路)与烟台蓬莱国际机场连接线(以下简称新机场路)交叉路口,一辆由东向西沿平小路行驶的接送幼儿园儿童的小型面包车(车载14名儿童)与一辆由南向北沿新机场路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遇,货车在避让时,重心发生偏移向右侧翻,车体砸压在面包车上,所载沙子将面包车掩埋,造成12人死亡(其中11名儿童),3名儿童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16.8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王勇国务委员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组织救治受伤儿童,妥善处理善后,细致做好家属安抚,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追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及山东省委书记姜异康、省长郭树清等领导同志及时作出批示,对救治受伤儿童、善后处理、事故调查、责任追究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孙伟常务副省长等省领导带领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分别赶赴事故现场,要求坚决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认真搞好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家有关部门都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督导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和《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鲁政办发〔2010〕4号)等有关规定,省政府于11月20日批准成立了烟台蓬莱市“11·19”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烟台市政府等派员参加。事故责任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原因分析。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责任调查。
事故责任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重型自卸货车及其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鲁FN7610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证所有人为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蓬莱市大柳行镇石家村。厂牌型号为蓬翔牌SDG3255GUMA1SX,车辆识别代号LZGCL2N41CX042550,发动机号码1612E070376,车辆核定载质量12.85吨,注册登记日期为2012年7月19日,车辆检验合格至2015年7月31日。过户情况:2014年8月19日从烟台盛安货运有限公司过户到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车辆投保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112万元,终止日期为2015年7月18日。事发时,该车实载24.28吨,超载88.95%。事发时车速为 73公里/小时。该车2014年11月14日在206国道42公里处有一次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的违法行为,已处理。
该车系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2012年生产的蓬翔牌SX3255BK384车型。根据该车《汽车技术条件》的参数标准,该车货厢挡板高度应为1.15米。经检测,该车货厢挡板高度被加高0.55米,货厢挡板实际高度为1.7米。经调查,加高货厢挡板系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私自加装,年检时将加高货厢挡板拆除,逃避监管。
(2)驾驶人情况
戴世林,鲁FN7610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35岁,家庭住址为蓬莱市大柳行镇东流院村。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号370684197907156114,初次领证日期1997年1月30日,审验有效期至2015年1月30日,驾龄17年,发证机关烟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驾驶证状态正常。该驾驶人近三年内有3次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均已处理。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对驾驶人戴世林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未检出乙醇成份。
2.小型面包车及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鲁Y9P118小型面包车,登记证所有人为郭君平,住址蓬莱市潮水镇郭家村154号。车辆品牌型号为长安牌SC6418D4,车辆识别代号LS4AS3R2CA710652,发动机号码C7CF010837,车辆核定载客8人,注册登记日期为2013年1月15日,车辆检验合格至2015年1月31日。过户情况:2013年9月2日从海阳市发城镇北姜格庄村范守勇过户到蓬莱市潮水镇郭家村154号郭君平。车辆投保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42万元,终止日期为2015年3月10日。事发时,该车实载15人,超员87.5%。由于小型面包车损坏严重,车速无法计算。事发前,该车无违法记录。
(2)驾驶人情况
张爱敏(与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郭君平为夫妻关系),鲁Y9P118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女,47岁,家庭住址:蓬莱市潮水镇郭家村。准驾车型为C1,初次领证日期为2007年10月10日,驾驶证号370622196706085248,审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0日,驾龄7年,发证机关烟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发生后,张爱敏经抢救无效死亡。该驾驶人近3年内有10次违法行为,均已处理。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对驾驶人张爱敏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未检出乙醇成份。
(二)事故单位情况
1.蓬莱市潮水镇潮水四村幼儿园。该幼儿园为烟台市级一类民办幼儿园,2007年12月31日取得蓬莱市教育体育局核发的学前教育办学许可证。事发前共有在校幼儿104人,分为4个班级,教职工总数5人。幼儿园园长张玉红,女,47岁,潮水镇人,租赁潮水四村村委会房屋经营幼儿园。张玉红通过口头协议长期雇用郭君平所有的“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接送幼儿上下学,每月租金2600元。经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认定,该面包车不具备校车条件。
2.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3日,原法定代表人为张虎,2012年3月转让给现法定代表人张阁,注册资金400万元,位于蓬莱市大柳行镇石家村。经营范围包括建材销售、工程挖土、建材加工等。经调查,张阁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张虎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方向、工作计划、重要投资及年终利润分配等,为实际控制人。
(三)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承担新机场路路基施工。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27日,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法定代表人陈旭东,注册资金12100万元。经营范围:公路工程和桥梁、隧道施工等。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及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等。
2.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承担新机场路路面施工。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8日,位于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3001号,注册资金15000万元。经营范围:公路、高速公路桥梁和路基路面施工、养护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取得建筑企业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
(四)事故道路情况
1.事故发生路段情况。事故发生路段位于新机场路K4+385.222米与平小路(平小路为连接平畅河和小雪村的乡村公路,全长7.25公里,四级公路标准,水泥混凝土路面,途径平畅魏家、刘家庄、峰山冷家等10多个行政村)交汇处。修建新机场路过程中将平小路截断,按设计方案,在截断处的新机场路东西两侧分别设计有251米、205米长的被交路与平小路连接。事发时,西侧被交路已完成施工,东侧被交路尚未完工,施工单位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附近村民的要求下,在东侧被交路南侧12.5米处堆建了一条临时土路,连接平小路与新机场路。该临时土路长31.4米,宽3米,最大坡度为17.7%,与新机场路以31度角交汇,起点低于机场连接线路面,落差为2米。该临时土路南侧为新机场路峰山河中桥,桥两侧有高1米,长约70米的混凝土护栏。
2.安全设施设置情况。新机场路两侧有限速80公里/小时标志,现场南侧120米处有车道变少及十字交叉口标志各一处。现场路段有中央隔离护栏,护栏高0.8米,现场北侧中央隔离护栏之间为中央隔离带,隔离带宽为9.6米。
3.道路建设情况。新机场路位于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蓬莱境内,路线全长12.065公里,南北走向,沥青路面,路中心有隔离带,为双向六车道(部分路段为双向四车道)一级路,路基宽24.5 -39.5米,设计时速80公里/小时。该工程于2013年3月31日开工建设,计划工期为24个月,实际工期为19个月。承建单位为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烟台市公路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烟台市公路管理局成立了烟台机场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2014年10月10日,山东省公路桥梁检测中心出具了烟台机场连接线G206至荣乌高速段工程检测报告。10月22日,烟台市公路管理局组织召开交工验收会,验收参与单位有省交通运输厅质量监督站、烟台市交通质量监督站和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及专家。蓬莱市政府未按照公路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参加交工验收会议。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对该路段交通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公路管理部门在交工验收后开放了该路。
事发地点11月19日早上7时至8时为晴天,能见度约14千米,温度4.3-7.3摄氏度,空气湿度50%-51%,风速3.0-5.6米/秒,风向为南到西南风。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1月19日7时许,戴世林驾驶的鲁FN7610重型自卸货车从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沙场装沙出发,到潮水镇永慧通搅拌站送沙,沿302省道、泊柳路潮水镇小雪村处进入新机场路,在新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
11月19日7时许,张爱敏驾驶的鲁Y9P118小型面包车从潮水镇郭家村出发沿途拉幼儿到潮水四村幼儿园,在大柳行镇道头村及潮水镇小雪村、峰山葛家村、峰山朱家村等4个村接上14名儿童后,沿平小路经临时土路由东向西驶入新机场路至事故发生地点。
11月19日7时24分,重型自卸货车在新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发现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客车后先采取制动措施,继而向左转向避让,在转向过程中重型自卸货车向右侧倾翻,其货厢右前上部砸在小型客车左前顶部,两车又共同向前运动一段距离至最终位置,在此过程中小型客车严重损坏,重型自卸货车所载的沙子将小型客车掩埋。
(二)应急处置情况
11月19日7时35分,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接到蓬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事故情况通报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并迅速与先期到达的潮水镇派出所民警及消防官兵对小型客车进行救援,同时逐级进行了报告。烟台市和蓬莱市两级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理和善后工作领导小组。蓬莱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第一时间分头赶往事故现场和医院指挥救援和伤者救治。一是立即调集工程机械、消防车辆和人员开展现场救援,并迅速将伤员送往蓬莱市中医院、蓬莱市人民医院对伤者进行全力抢救。二是组织公安等部门勘查现场,迅速控制肇事司机、双方车主和幼儿园负责人,临时查封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帐户。三是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安排警力及市、镇工作人员维护秩序。四是蓬莱市立即从市直15个部门和潮水镇政府、大柳行镇政府抽调42名机关干部和4个村的14名村两委干部,共同组成工作班子,全力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及时与全部遇难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落实赔偿事宜。事故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伤亡人员情况
11月19日确定在事故现场有1名面包车驾驶员和3名儿童遇难,后有8名儿童在抢救过程中死亡;3名受伤儿童经医院观察和治疗后,现已出院。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爱敏驾驶的鲁Y9P118小型面包车和戴世林驾驶的鲁FN7610重型自卸车在新机场路与临时土路交叉路口相遇,由于临时土路坡度过大、安全视距不足,两车驾驶人均不能在安全距离内发现对方;重型自卸车被私自加高货厢挡板,严重超载,造成制动效能及横向稳定性下降,在向左打方向避让时,转向过急,在离心力的作用下,车辆向右侧翻,加高的货厢压砸在小型面包车左前顶部,倾倒出的沙子将小型面包车掩埋,造成事故发生。小型面包车严重超员,导致伤亡扩大。
(二)间接原因
1.蓬莱市潮水镇潮水四村幼儿园安全管理混乱,长期雇用不具备校车条件的鲁Y9P118小型面包车接送儿童且严重超员,未按规定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逃避监管。
2.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私自加高鲁FN7610重型自卸车货厢挡板,违法超载运送沙子。
3.烟台市、蓬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潮水镇晓风小学(潮水镇中心校)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1)蓬莱市潮水镇晓风小学负责全镇幼儿园安全工作,对潮水四村幼儿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多次检查未发现潮水四村幼儿园长期雇用不具备校车条件的车辆且严重超员接送儿童。
(2)蓬莱市教育体育局对幼儿园儿童乘车安全日常监管和安全检查不深入,未发现潮水四村幼儿园长期雇用不具备校车条件的车辆且严重超员接送儿童等安全隐患。
(3)烟台市教育局对幼儿园安全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4. 烟台市、蓬莱市公安部门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1)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在本辖区未能发现并查处肇事重型自卸车私自加高货厢挡板及严重超载的违法行为。
(2)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在2014年11月14日查处肇事重型自卸车加高货厢挡板、严重超载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正确处罚并纠正,在本辖区未能发现并查处肇事小型面包车严重超员的违法行为。
(3)蓬莱市公安局、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所属三中队、四中队查处车辆超载超员违法行为督促检查不力;对实际通行车辆、且在2014年11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的新机场路没有及时提出安全工作意见和建议,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监管措施。
(4)烟台市公安局、烟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蓬莱市公安机关查处车辆超载超员违法行为督促指导不力;对实际通行车辆、且在2014年11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的新机场路没有及时提出安全监管意见。
5. 烟台市、蓬莱市交通运输部门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排查治理乡村公路安全隐患不力。
(1)蓬莱市交通运输局履行道路运输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超限运输行为不力;乡村公路养护工作有疏漏,对平小路与新机场路连接处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2)烟台市交通运输局对蓬莱市交通运输局履行道路运输监管职责和乡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6.烟台市公路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对新机场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1)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路基、路面施工过程中,在附近村民要求下堆建的临时土路,形成道路安全隐患。
(2)烟台市公路管理局新机场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作为项目建设统筹管理单位,组织交工验收过程中,未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即开放该路;在蓬莱市政府没有参加新机场路交工验收会议、新机场路实际通行车辆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与蓬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明确养护管理意见及办法;未督促施工单位对形成的临时土路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隐患;未能及时处理好新机场路与平小路平交路口存在的道路安全隐患。
(3)烟台市公路管理局对新机场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不力。
7.有关地方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1)蓬莱市潮水镇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幼儿园安全监管不力,未发现潮水四村幼儿园长期雇用不具备校车条件的车辆且严重超员接送儿童等安全隐患;对辖区内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
(2)蓬莱市政府未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参加交工验收; 在新机场路实际通行车辆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与烟台市公路部门研究养护管理意见及办法;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和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督促教育等部门对幼儿园儿童乘车安全监管不力。
(3)烟台市政府对蓬莱市政府开展道路交通和幼儿园安全管理等工作指导不力,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措施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爱敏,肇事小型面包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戴世林,男,蓬莱市大柳行镇东流院村人,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驾驶员,2014年12月2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张阁,男,蓬莱市大柳行镇石家村人,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12月2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 张玉红,女,蓬莱市潮水镇潮水四村幼儿园负责人,2014年12月2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郭君平,男,蓬莱市潮水镇郭家村人,小型面包车车主,2014年12月2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 张虎,男,蓬莱市大柳行镇石家村人,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取保候审。
以上五人是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三)建议追究法律责任人员
1.冷德发,中共党员,蓬莱市潮水镇晓风小学校长,主持潮水镇晓风小学全面工作,负责全镇幼儿园安全工作。对幼儿园学生乘车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幼儿园安全检查督促指导不力,对张玉红上报幼儿园雇车接送儿童又撤回上报的情况未调查核实,没有发现潮水镇潮水四村幼儿园长期雇用不具备校车条件的车辆严重超员接送儿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辛彦君,中共党员,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中队长,负责潮水镇日常交通管理工作。辖区内巡查和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不力,查处肇事重型自卸车加高货箱挡板、严重超载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正确处理,未发现和查处肇事小型面包车严重超员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吴艳艳,群众,蓬莱市潮水镇晓风小学教师,主持晓风小学下属潮水镇中心幼儿园工作,负责对该镇其他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对潮水四村幼儿园儿童乘车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张玉红上报幼儿园雇车接送学生又撤回上报的情况未进行调查核实,没有发现该幼儿园长期雇用不具备校车条件的车辆严重超员接送儿童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葛寿运,中共党员,蓬莱市潮水镇晓风小学教师,主持总务处工作,协助负责辖区内幼儿园安全检查工作。对潮水四村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有疏漏,多次检查未发现该幼儿园长期雇用不具备校车条件的车辆超员接送儿童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慕永娜,中共党员,蓬莱市教学研究室副主任,负责学前教育办公室工作。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对幼儿园安全检查不深入,安全隐患排查有疏漏。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4.聂希鹏,中共党员,代理教育体育局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学校安全工作。对幼儿园乘车安全监管不到位,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有疏漏,没有发现该幼儿园长期雇用不具备校车条件的车辆超员接送儿童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5.赵笑苒,无党派,蓬莱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分管学前教育工作。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对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领导不力,日常安全检查不深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6.戴发涛,中共党员,蓬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蓬莱市教育体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学校安全等工作。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监管不力,日常安全检查不深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7.车军,中共党员,蓬莱市教育体育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教育体育局全面工作。协调各部门推进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幼儿园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儿童乘车安全隐患排查有疏漏等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8.刘春强,中共党员,烟台市教育局学前教育科科长,主持学前教育科全面工作。对蓬莱市教育部门幼儿园学生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9.徐蕴忠,中共党员,烟台市校舍建设管理处主任,负责指导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对蓬莱市教育部门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幼儿园安全检查不到位等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0.代永坤,中共党员,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副中队长,负责潮水镇日常交通管理工作。辖区内巡查和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不力,查处肇事重型自卸车加高货箱挡板、严重超载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正确处理,未发现和查处肇事小型面包车严重超员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11.吕永利,中共党员,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中队长,负责大柳行镇日常交通管理工作。未发现和查处肇事重型自卸车加高货箱挡板、严重超载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12.朱德军,中共党员,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党总支委员、副大队长,分管勤务中队等工作。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3.杨福康,中共党员,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党总支书记、大队长,主持交警大队全面工作。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巡查不到位,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4.栾景霭,中共党员,蓬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分管交警等工作。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巡查不到位、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等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5.曲冠玲,中共党员,蓬莱市政府党组成员,蓬莱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主持市公安局全面工作。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巡查、隐患排查等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6.苗健,中共党员,烟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管理科科长,负责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指导全市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工作。对蓬莱市交警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7.姜武强,中共党员,蓬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主持潮水道路运输管理所工作。履行道路安全养护职责不到位,没有及时协调、处理好平小线道路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8.张积干,中共党员,蓬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政治教导员,主持蓬莱市地方公路管理局工作。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不到位,乡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有疏漏。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免去现任职务。
19.朱志勇,中共党员,蓬莱市地方公路管理局局长,主持蓬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工作。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依法查处超限运输行为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免去现任职务。
20.宋立民,中共党员,蓬莱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大队长,分管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等工作。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依法查处超限运输行为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免去现任职务。
21.王志凯,中共党员,蓬莱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县乡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履行道路安全养护职责不到位,没有及时协调、处理好平小线道路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2.李海东,中共党员,蓬莱市政府党组成员,蓬莱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对乡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有疏漏、依法查处超限运输行为不力等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3.王焕杰,中共党员,烟台市交通运输局规划基建科科长,负责监督指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对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等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4.高占强,中共党员,烟台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监察支队支队长,负责对县(市)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进行业务指导等。对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依法查处超限运输行为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5.王鸿遥,中共党员,烟台市公路管理局副总工程师,兼任烟台潮水机场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工程部部长,负责潮水机场连接线的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施工方排除安全隐患有疏漏,项目交接手续不完备,未能及时督促处理好新机场路和平小路平交路口存在的道路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26.于刚勤,中共党员,烟台市公路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任潮水机场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主任,负责潮水机场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工作。协调施工方排除安全隐患不力,项目交接手续不完备,未及时与蓬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明确新机场路养护管理意见及办法,未能及时督促处理好新机场路和平小路交叉口存在的道路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7.陶维乐,中共党员,蓬莱市潮水镇党政办公室副主任,主管交通、公路建设工作,兼任潮水镇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辖区内道路安全巡查力度不足,安全隐患排查有疏漏。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8.窦金庆,中共党员,蓬莱市潮水镇党委宣传委员,分管教育工作,兼任潮水镇教育与体育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督促学校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李杰,中共党员,蓬莱市潮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对全镇的安全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幼儿园儿童乘车安全督促检查不到位,乡村公路隐患排查整改有疏漏。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30.陈少华,中共党员,蓬莱市潮水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主持潮水镇各项工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督促指导镇政府和相关单位开展幼儿园安全监管和乡村公路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1.徐爱华,中共党员,蓬莱市政府副市长,分管教育体育工作。督促教育部门建立健全幼儿园乘车管理相关制度不力,对教育部门和潮水镇政府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2.王培歧,中共党员,蓬莱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交通、公安等工作。未及时与烟台市公路部门研究新机场路养护管理意见及办法,对交通、公安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五)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建议烟台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中所涉及的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建议责成蓬莱市委、市政府向烟台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烟台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交通和幼儿园安全管理等工作。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烟台市、蓬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牢固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各行业、各部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要继续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强化依法治理,采取强有力措施,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严检查、严执法、严整改、严处罚、严落实,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止各类重大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和监管责任。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要健全校车使用、保养、行驶路线管理台账以及学生幼儿上下车登记台账,建立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和校车监控平台,实施全程卫星定位监控,从源头上杜绝校车超员和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的安全隐患。要加强对管理人员、校车司机、教师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全员交通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烟台市、蓬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管职责,定期分析本地区学校幼儿园分布、学生出行及校车发展情况,研判校车安全管理形势,及时解决校车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学生和儿童出行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集中接送学生儿童车辆的安全监管。各级政府要组织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全面排查学校幼儿园集中接送学生儿童车辆的实际情况,严厉打击非法使用不符合校车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的行为。要严格落实学校、幼儿园集中接送学生儿童车辆的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管。烟台市及蓬莱市教育、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严格落实校车管理有关规定,严把校车资质审查关。对报审校车的驾驶员资格、行驶线路、随车照管人员等情况,要进行严格审查,并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烟台市、蓬莱市公安部门要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调配警力,采取更加有效的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和违法行为查究力度,严厉查处超载、超速、超员及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各类非法违法驾驶行为,特别是对重型货车、接送学生儿童上学的车辆及客运车辆要严查严管,杜绝超载超员。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督促车辆单位和驾驶人员增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自觉性,确保安全出行、安全驾驶,杜绝违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交通稽查队伍的作用,加大对客货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严查超限超员运输行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货车非法改装的监管力度, 严厉打击和查处车辆非法改装行为,杜绝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消除安全隐患。有关部门对查处的车辆及驾驶人违法信息,要及时抄告相关主管机构和车辆及驾驶人所属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五)进一步强化道路设施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级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要严格落实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要严格道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规定,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未经有关部门安全验收的,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通车运行。要加大对农村道路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和经费投入,认真研究、合理增设道路防护设施和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加大对校车行经路段的维护力度,特别是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必须整改消除,确保车辆通行安全。
山东省政府烟台蓬莱市“11·19”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