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必须实行综合监管
近日,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等18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采取29项惩戒措施,惩戒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单位和法人。
笔者感到,惩戒安全生产领域的失信行为,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措施,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信用是人之根本,是人之尊严、名誉、美德、力量之源泉。失去了信用,无论是单位或个人便失去了一切。然而,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不少企业和法人不能做到诚实守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重效益轻安全,得过且过、蒙混过关,舍不得安全投入,对文件规定、标准要求不贯彻、不落实,对企业员工不教育、不培训,对存在隐患不检查、不整改……以致成为安全生产领域的“老赖”。企业危机四伏、险象环生,事故一触即发。
深究安全生产领域的失信行为,从客观上分析,在过去一段时期政府监管部门和银行、保险等金融部门各管各行,相互缺乏支持和协调配合,没有形成综合监管之力,无疑放纵了企业和法人的失信行为;从主观上讲,企业和法人缺乏安全生产诚信意识,侥幸心理严重,一味投机取巧,不主动履行义务,不落实主体责任,致使在一些行业领域和企业事故多发、频发。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健全多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联动响应和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信用依法公示和监管,建立各行业失信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借鉴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和“老赖”黑名单排行榜之做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18个部门、采取29项惩戒措施,必将使安全生产领域的“老赖”难以逃遁。同时,牵住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牛鼻子”,为“十三五”开好头、起好步,打下坚实基础。
一份部署,九份落实。惩戒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刻不容缓,期待部门间的强强联合,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重拳出击,让失信企业和法人处处受影响、事事受限制,确保安全生产,推进安全发展,谱写安全生产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