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督〔2014〕16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号井“7.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督办结果]
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号井“7?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马凯副总理、王勇国务委员做出重要批示,兵团政委车俊做出指示,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做好救援工作。兵团党委副书记、司令员刘新齐,兵团党委常委田建荣率兵团相关部门及六师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请兵团同意,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询问有关当事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监控系统记录,综合分析事故抢险救援报告、遇险人员医疗报告,并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分析鉴定,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措施建议。
一、矿井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大黄山煤矿始建于1958年,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的直属企业,2007年通过改制与河南义煤集团合作,组建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义煤集团持有股份49%,六师国资公司持有股份51%)。
2010年,经再次整合重组成为百花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花村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百花村公司统一负责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日常工作,百花村公司党委对各下属子公司党委实行统一领导,履行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由百花村公司董事会(党委)提名,经六师考察、考核同意后百花村公司董事会(党委)任命,财务管理实行并表报送师(市)财务局。2014年豫新公司与第六师直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014年义煤集团经整合重组成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下属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新疆公司实行区域化管理,将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所属在疆全资和控股企业交由新疆公司统一管理。对参股企业参照企业章程进行管理,谁控股谁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豫新公司下辖一号井、七号井。因2009年七号井发生“6?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遇难,兵团下发了《关于做好兵团煤矿清理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兵发电〔2009〕1号)封闭管理至今。豫新公司2009年决定撤销矿级建制,由公司施行“扁平化”直接管理一号井。2012年2月起,由公司副总经理李丁夫兼任矿长。
2005年该矿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2010年核定生产能力为100万吨/年。
该矿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
(二)矿井煤层赋存和开拓情况
井田内地质构造简单,倒转向斜是区内唯一的褶曲构造,侏罗系下统八道湾组含煤6~11层,井田可采和大部分可采煤层5层,主要开采中大槽煤层和八尺槽煤层,煤层倾角25°~42°,其中,中大槽煤层厚度为
斜井多水平开拓。现有猴车斜井(专用提人斜井)及带式输送机斜井、副斜井、东斜风井和西斜风井五个井筒。中大槽为走向长壁斜切分层综采放顶煤采煤法,八尺槽为走向长壁综采放顶煤采煤法。
矿井通风方式为两翼对角式,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副斜井、专用提人斜井及带式输送机斜井进风,东、西斜风井回风。东风井安装FBDCZ54-8-№23型轴流式通风机2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额定功率2×185kW,风量4980~7800m3/min。西风井安装BDK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2011年《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公司一号井中大槽、八尺槽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中大槽煤层绝对瓦斯压力1.51MPa、八尺槽煤层在+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煤炭产品质量检查中心2008年《检验报告》,煤层具有自燃倾向性,自燃倾向性为Ⅱ级(自燃)。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爆炸指数39.5%。
矿井主井口标高+
(三)矿井工作面布置情况
矿井现布置三个采煤工作面,+
708工作面采用全部垮落法顶板管理,走向长壁斜切分层综采放顶煤采煤工艺,运输巷沿煤层顶板布置,标高为+
735工作面为主生产工作面,采用全部垮落法顶板管理,走向长壁斜切分层综采放顶煤采煤工艺,运输巷沿煤层顶板布置,标高为+
733工作面为辅助工作面,采用全部垮落法顶板管理,走向长壁一次采全高综采放顶煤采煤工艺,运输巷沿煤层顶板布置,标高为+
(四)708工作面防灭火情况
708工作面于
(五)708工作面瓦斯抽采情况
豫新公司瓦斯抽采系统采用地面及井下移动泵联合抽放。地面瓦斯抽采泵站,安装两台型号为2BEF72-500水环真空泵,抽采能力
708中大槽顶板巷北帮每隔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6时救护队13人到达井口布置锁风启封压缩708顶板巷板密闭任务,综掘二队派9名工人配合运料和清理断层处的巷道,16时30分救护队到达708顶板巷原板闭处,留2名救护队员管理锁风闭,其他队员进入封闭区施工新的板闭,救护队总工孙向前负责检查气体。进入后,确定在距工作面
施工完后,救护队副队长田洪山出去打电话汇报,其他救护队员收拾好工具撤离,其中一名救护队员段绪康负责收尾工作,正在与综掘二队副队长耿顺商量建砖闭位置和运料事宜。此时救护队副队长田洪山进来告诉段绪康妻子受伤,让他立即升井,段绪康立即往外走。走出约
(二)抢险救援经过
20时43分,矿井调度室监控系统显示708顶板巷临近区域气体波动,沿途气体、温度传感器断线,判断井下发生事故。值班调度员陈应武立即于20时45分通知豫新公司有关领导和救护队,并利用人员定位系统紧急呼叫井下人员撤离。22时17分井下除被困和入井搜救人员外全部撤离。
救护队13名指战员接警后立即赶到井口待命,21时16分安监部部长谭成殿带领第一组6名队员入井进行搜救,21时26分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李丁夫带领第二组6名队员入井支援搜救。
救护队进入708巷道后,在
救护队在搜救过程中发现第一名幸存者在断层积水段以东约
与此同时,豫新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六师和兵团报告。兵团司令员刘新齐,兵团党委常委田建荣,副秘书长郝佩祥,兵团安监局、煤监局、公安局、公安局消防局、工信委等部门及六师主要领导先后赶赴现场指挥救援,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抢险救灾组、善后组、安全保卫组、后勤组、宣传组和事故处理总值班室,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抢险救援指挥部协调调动自治区矿山救援基地25人、八师天富电力集团矿山救护队17人、二师金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救护队12人、昌吉州救护队14人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参加灾害事故处理工作。
(三)事故善后情况
按照兵团领导同志的要求,第六师、百花村公司及豫新公司积极努力的开展伤员救治、遇难矿工家属的安抚和赔偿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该矿在708工作面密闭火区未熄灭的情况下,盲目决定缩小封闭范围。在违规打开原密闭、施工新密闭过程中,新鲜风流进入封闭区域,氧气和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遇采空区明火,发生瓦斯爆炸。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1)豫新公司安全责任不落实:①百花村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兼豫新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既要全面负责百花村公司的日常工作,又要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能职责,不能经常在矿和经常深入井下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职不到位;豫新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非煤专业人员,到公司工作6个月左右时间,到任前长期从事政工工作,履职能力不足。②分管生产、安全和技术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能职责,把关不严,在火灾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和不具备启封条件情况下积极主导和推动《压缩方案》的实施。③组织结构不清,职责不明,豫新公司和一号井实为一体,公司即是一号井,一号井又为公司,公司直接对一号井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等进行管理,原一号井副矿级领导干部和职能科室等行政机构撤销后,保留矿长职位,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兼任,无决策权力,形同虚设。
(2)豫新公司技术管理不到位:①没有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对矿井隐蔽致灾因素进行普查,特别是对矿井火区分布情况掌握不清把握不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地面、井下采空区等火区进行有效治理;②没有科学研究制定急倾斜特厚煤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开采技术方案,在火区下部区段进行开采未留设隔离煤柱,开采后垮落导致上下采区相通,下部开采区向上部采空区漏风,上部采空区火灾向下部开采区蔓延。③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通风等技术管理部门,未认真履行“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职责,未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对灾区侦查基础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对《压缩方案》审核把关。
(3)豫新公司火区管理不力:①地面裂隙与井下相通导致向封闭的采空区漏风;水封巷道抽水后,通过板闭向封闭区严重漏风。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708工作面预先设置防火门。③对采取的注浆、注氮措施效果以及相关检测数据是否满足防灭火需求未进行认真分析。
(4)豫新公司锁风启封方案不科学:①制定的《压缩方案》章节不全,内容不完善,无启封时井下或相关区域必须停电撤人规定,未明确井下基地设置地点,设定的瓦斯超限撤人浓度不符合规定等。
(5)劳动(施工)组织混乱无序:①在危险区域内施工密闭时,安排大量人员井下多地点平行作业,特别是在实施锁风启封区域同时安排清理巷道,致使人员长期滞留在危险区域内;②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山救护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火区处理,事故发生时地面指挥部总指挥冉旭、副总指挥赵云峰、赵军锋、李丁夫(单位派李丁夫带队外出)和前线指挥部负责人陈传红均不在岗;③未向配合单位综掘二队提交708工作面锁风启封方案,未告知作业人员锁风启封作业的危险性;④救护队在危险区域内作业时未按《矿山救护规程》规定检测瓦斯、一氧化碳、氧气等气体浓度,在瓦斯浓度超过2%、氧气浓度充足情况下未立即终止施工,撤出人员,⑤安排实习救护队员无证上岗。
(6)豫新公司未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和相关规定擅自启封火区:①未执行兵团煤监局、六师安监局要求对735、708工作面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监察指令,在火灾隐患未得到整改情况下,组织人员入井生产。②未执行兵团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及启封工作的通知》(兵煤监局发〔2013〕9号)规定,在《压缩方案》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实施708工作面锁风启封。
(7)百花村公司对豫新公司安全管理不力:①对师安监局下达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执行不力;②未认真检查指导豫新公司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对豫新公司未严格执行火区管理制度和防灭火措施失察。
2.第六师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对豫新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第六师: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履行对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情况;②落实兵团煤监局针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的708工作面火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下达的《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监察指令不力。
(2)第六师工业局:①煤炭行业安全监管职能职责不到位,未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②对豫新公司未严格执行火区管理制度和防灭火措施失察。
(3)第六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①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责任落实不力,未认真指导和督促检查百花村公司对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整改;②对豫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豫新公司未严格执行火区管理制度和防灭火措施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豫新公司“7?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为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 冉旭,中共党员,豫新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工作,锁风启封指挥部总指挥。非煤专业管理人员,到岗工作6个月时间,履职能力不足,多次召开防灭火专题会议及晨调会,在火灾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和不具备启封条件情况下,违规决策实施《压缩方案》,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违规决策在锁风启封期间安排井下多地点平行作业,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未执行兵团煤监局、六师安监局下达的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监察指令和兵团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及启封工作的通知》规定,在《启封方案》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决策实施《压缩方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充分认识到在火区下部区段进行采掘工作不按规定留设煤柱的危害性,导致开采后上下采区垮落相通,下部开采区向上部采空区漏风,上部采空区火灾向下部开采区蔓延,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未充分认识到火灾隐患的危害性,没有积极主导采取有效措施对地面、井下采空区等火区进行有效治理,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事故发生时不在岗,对密闭施工现场瓦斯超限、氧气浓度充足等变化情况不能及时发现并终止施工,严重失职,事发后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2.赵云锋,中共党员,豫新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公司和矿井“一通三防”和技术管理工作,锁风启封指挥部副总指挥。多次参加防灭火专题会议及晨调会,在火灾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和不具备启封条件情况下,积极主导和推动对708火区进行锁风启封,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多次参与研究在锁风启封期间安排井下多地点平行作业,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未充分认识到在火区下部区段进行采掘工作不按规定留设隔离煤柱的危害性,导致开采后上下采区垮落相通,下部开采区向上部采空区漏风,上部采空区火灾向下部开采区蔓延,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情况下实施《压缩方案》没有提出不同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充分认识到火灾隐患的危害性,没有积极主导采取有效措施对地面、井下采空区等火区进行有效治理,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对《压缩方案》审核把关;事故发生时不在岗,对密闭施工现场瓦斯超限、氧气浓度充足等变化情况不能及时发现并终止施工,严重失职,事发后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3.赵军锋,中共党员,豫新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和矿井安全管理工作,锁风启封指挥部副总指挥。多次参加防灭火专题会议及晨调会,在火灾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和不具备启封条件情况下,主导了《压缩方案》的实施,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多次参与研究在锁风启封期间安排井下多地点平行作业,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未充分认识到在火区下部区段进行采掘工作不按规定留设隔离煤柱的危害性,导致开采后上下采区垮落相通,下部开采区向上部采空区漏风,上部采空区火灾向下部开采区蔓延,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情况下实施《压缩方案》没有提出不同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充分认识到火灾隐患的危害性,没有积极主导采取有效措施对地面、井下采空区等火区进行有效治理,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对《压缩方案》审核把关;事故发生时离岗,对密闭施工现场瓦斯超限、氧气浓度充足等变化情况不能及时发现并终止施工,严重失职,事发后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建议对下列人员给以党纪、政纪处分。
1.陈传洪,豫新公司安监部副部长兼救护中队队长,负责公司安全监管和救护中队工作,锁风启封指挥部成员兼井下基地指挥。多次参加防灭火专题会议及晨调会,在火灾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和不具备启封条件情况下实施《压缩方案》未提出不同意见;对违规安排锁风启封期间井下多地点平行作业未提出不同意见;违规安排未取得资质证书的队员从事抢险救灾工作;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对《压缩方案》审核把关;事发时不在岗,对密闭施工现场瓦斯超限、氧气浓度充足等变化情况不能及时发现,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2.何国顺,中共党员,豫新公司调度室副主任,负责生产调度和井下气体监控工作,锁风启封指挥部成员。多次参加防灭火专题会议及晨调会,在火灾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和不具备启封条件情况下实施《压缩方案》未提出不同意见;对违规安排锁风启封期间井下多地点平行作业未提出不同意见;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对灾区侦查基础资料进行认真对照分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吴中,中共党员,豫新公司通风部部长,负责“一通三防”管理工作,锁风启封指挥部成员。多次参加防灭火专题会议及晨调会,在火灾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和不具备启封条件情况下实施《压缩方案》未提出不同意见;对违规安排锁风启封期间井下多地点平行作业未提出不同意见;未安排通风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在事故发生采区预先设置防火门; 未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对灾区侦查基础资料进行认真分析,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对《压缩方案》审核把关;对地面裂隙与井下采空区漏风及水封巷道抽排水后漏风危害未引起高度重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谭成殿,中共党员,豫新公司安监部部长,负责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锁风启封指挥部成员。多次参加防灭火专题会议及晨调会,在火灾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和不具备启封条件情况下实施《压缩方案》未提出不同意见;对违规安排锁风启封期间井下多地点平行作业未提出不同意见;对采取的注浆、注氮措施效果以及相关检测数据是否满足防灭火需求未进行认真分析; 未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对灾区侦查基础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刘如民,中共党员,豫新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兼生产技术部部长,锁风启封指挥部成员,负责编制审查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多次参加防灭火专题会议及晨调会,在火灾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和不具备启封条件情况下实施《压缩方案》未提出不同意见;对违规安排锁风启封期间井下多地点平行作业未提出不同意见;未充分认识到火灾隐患的危害性,没有积极主导采取有效措施对地面、井下采空区等火区进行有效治理;未充分认识到在火区下部区段进行采掘工作不按规定留设隔离煤柱的危害性;未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对灾区侦查基础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李炳田,中共党员,豫新公司党委副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企业干部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李丁夫,中共党员,豫新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是名义上的矿长,锁风启封指挥部副总指挥。多次参加防灭火专题会议及晨调会,在火灾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和不具备启封条件情况下,积极主导和推动实施《压缩方案》;多次参与研究在锁风启封期间安排井下多地点平行作业;未充分认识到在火区下部区段进行采掘工作不按规定留设隔离煤柱的危害性,导致开采后上下采区垮落相通,下部开采区向上部采空区漏风,上部采空区火灾向下部开采区蔓延;对未经报批情况下实施《压缩方案》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未充分认识到火灾隐患的危害性,没有积极主导采取有效措施对地面、井下采空区等火区进行有效治理,事故发生当日单位委派带队外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侯铁军,中共党员,百花村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兼豫新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全面主持百花村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是豫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兵团有关规定不力;未认真落实兵团、师有关煤矿重大隐患限期消号的监察指令;虽然要求《压缩方案》应当报批,但盯得不紧不到位;未认真研究解决该矿井工作中存在的重生产、轻安全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温成新,中共党员,百花村公司总工程师,分管生产技术工作。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及豫新公司开展生产技术管理和“一通三防”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对豫新公司未严格执行火区管理制度和防灭火措施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0.王东,中共党员,百花村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及豫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对豫新公司未严格执行火区管理制度和防灭火措施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1.刘威东,中共党员,百花村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兵团有关规定不力;督促检查豫新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2.拜晓东,中共党员,第六师工业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兵团有关规定不到位;对内设职能职责不清楚,未认真履行煤炭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3.王占刚,中共党员,第六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兵团有关规定及监察指令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4.董庆利,第六师党委常委,副师长,分管工业和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生产法律法规和兵团有关规定不到位,对分管的安全监管局、工业局履行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三)行政处罚建议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令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四十三条和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等规定,由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该矿井停产整顿、暂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命名,并对豫新公司处199万元罚款。
2.依据《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由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豫新公司副总经理兼一号井矿长李丁夫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李丁夫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3.依据《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由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豫新公司总经理冉旭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冉旭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4.依据《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由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百花村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兼豫新煤业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侯铁军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侯铁军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5.依据《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由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百花村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威东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一是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二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理顺公司和矿井的关系。建立以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人头。建立以矿井长为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煤矿攻坚克难“七大举措”,切实做到铁七条、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
三是要加强企业技术管理工作。技术管理工作要严谨、细致,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对矿井进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认真排查和治理井下采空区的火灾隐患,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并加以彻底治理。给决策层提供科学的依据,并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严禁提供伪数据。
(二)进一步加强井下采空区的防灭火管理
一是要摸清搞准矿区火区情况,编制相应的防止自然发火技术措施,采取地面覆盖和井下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阻化泥浆、注惰性气体等措施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进行处理,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灌浆(注惰气)时间、灌浆(注惰气量)和防灭火效果检验手段,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在自然发火征兆得不到有效控制时,必须远距离封闭发火危险区域。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所有区域非救护队员必须全部撤出。
二是要加强封闭采空区的管理,特别是要防止已自然发火的采空区漏风,要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明确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指标气体,明确指标气体浓度、温度的预报临界值;必须建立自然发火早期预测预报监控系统,采取监控系统、人工巡查和定期取样化验“三位一体”的综合监测方法,及时检测和发现气体浓度、温度变化情况。
三是要提前制定防止自然发火及一旦发火及时封闭的专项措施,按规定构筑防火门,确保防火门能随时有效关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火区启封和注销的规定,启封前要对矿井灭火效果进行有效监测、分析,科学论证启封条件,科学制定启封方案,严禁违法违规擅自启封火区。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强化劳动施工组织管理,切实保障煤矿企业员工权益
煤矿企业要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严格从事煤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学历和资格审查工作,100%持证上岗,全员考试合格后上岗。尤其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工人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技术培训;要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严禁灾区救护队员和工人平行作业。
(四)进一步加强对第六师下属煤炭企业技术保安工作的监管和监察
六师及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进行把关,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认真整治煤矿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隐患不治理的,要进行追责。第六师下属煤矿企业的地质条件十分复杂,应进一步加强在技术保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一是要对急倾斜煤层区段煤柱留设,要监督企业根据煤层厚度、倾角、硬度、结构及构造影响等实际情况,进行组织论证,科学留设,严防发生安全问题。二是要对采空区容易引发的安全问题引起高度重视,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和采煤工艺,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加强对自燃发火煤层管理监督力度,依法依规、科学有效打好密闭,并对密闭质量等加强常态监管,确保不出现安全隐患问题。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科学处置井下各类灾害
加强矿山救护基地和救援队伍建设,熟练事故应急预案,煤矿进行灾害处置时,应认真分析灾区现状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以国家、兵团的法律法规、规定、办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为依据、以安全可靠为原则来制定科学的应急处置方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稿件来源:http://www.btxxb.gov.cn/gk/zdgk/wjzc/5297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