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昆高速“2011·8·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豫PE8977/豫P5171挂重型半挂车。牵引车所有人: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河南省周口市车站路12号,品牌:解放牌,初次登记日期:
经调查,该车为营运货车,挂靠在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豫PC5389/豫PN728挂重型半挂车。牵引车所有人:周口市华骏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河南省周口周项路北郑洼,品牌:解放牌,初次登记日期:
经调查,该车为营运货车,挂靠在周口市华骏物流有限公司。该车从樟树市装“四特酒”于
3.浙CYB192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常吕长,登记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郊乡牛山北路49弄14号,品牌:福田牌,初次登记日期:
经调查,该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事故发生时实施非法营运。
4.豫PE676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周口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川汇区,品牌:东风牌,初次登记日期:
经调查,该车为营运货车,挂靠于周口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
5.赣DC3581/赣D5935挂重型半挂车。牵引车所有人: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八都圩镇,品牌:日野牌,初次登记日期:
经调查,该车在
(二)车辆驾驶人情况
1.张登祥(豫PE8977/豫P5171挂重型半挂车驾驶人)。男,
2.李玉风(豫PC5389/豫PN728挂重型半挂车驾驶人)。男,
3.常吕长(浙CYB192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
4.程维波(豫PE676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男,
5.谭华明(赣DC3581/赣D5935挂重型半挂车驾驶人)。男,
(三)道路及天气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沪昆高速公路500Km+932m处(上饶县境内)。现场道路为东西走向,双向四车道,沥青路面。南线(上饶往浙江方向)路面全宽为10.8m,其中快、慢车道共宽7.9m,硬路肩宽2.9m,道路为下坡,坡长1100m,坡率为-2.75%;北线(浙江往上饶方向)路面全宽为10.8m,其中快、慢车道共宽7.9m,硬路肩宽2.9m,路边线宽0.2m,道路为上坡,坡长1100m,坡率为2.75%。南北线路面中央以波形防撞护栏及活动隔离栅隔离,活动隔离栅全长31.2m,中央分隔带宽为3.35m。波形防撞护栏和活动隔离栏栅最高点离地面高度均为0.78m。事发时天气晴,夜间无照明。
(四)事故涉及相关单位情况
1.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法人代表周秋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豫运管许可周字411601001481号,有效时间至
2.周口市华骏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法人代表王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豫运管许可周字411600000599号,有效时间至
3.周口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法人代表张国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豫运管许可周字411602003220号,有效时间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苏荣、代省长鹿心社、常务副省长凌成兴,副省长洪礼和均作出批示和指示。江西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长舒晓琴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理和伤员抢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交通运输厅领导及上饶市党政领导积极部署现场救援和救治伤者工作。共投入救援车辆达50余辆、150余人参与了救援工作,现场于事发当日晚上20时15分全部恢复正常通车。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7人死亡,2 人受伤,豫PE8977/豫P5171挂重型半挂车、豫PC5389/豫PN728挂重型半挂车、浙CYB192小型普通客车、豫PE676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赣DC3581/赣D5935挂重型半挂车受损及所载货物、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700余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后认定:
1.直接原因
(1)驾驶人张登祥,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PE8977/豫P5171挂号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装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驾驶人常吕长,疲劳驾驶,且未经许可,非法从事营运、超员载客,是造成此次事故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2.间接原因
(1)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不具备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豫PE8977重型半挂牵引车且超载行驶的违法行为疏于管理。
(2)周口市华骏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
(3)周口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
(4)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未制定完善的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对企业如实填写车辆管理台帐监督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在日常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在安全教育、车辆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5)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运输局。未制定完善的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督促运管所落实监管职责不力。
(6)河南省周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对运输企业经营车辆管理台帐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对企业如实填写车辆管理台帐监督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措施不力,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在车辆管理、制度建立和教育培训方面存在的问题。
(7)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非法客运工作督促不力,对非法客运行为未予以有效打击,导致非法客运行为得以存在。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沪昆高速“8·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张登祥,男,
2.常吕长,男,
(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张伟,男,51岁,豫PE8977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运输安全意识淡薄,聘用不符合准驾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车辆,未及时排除车辆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予行政处罚人员和单位
1.周秋英,女,
2.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建议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周口市华骏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够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及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在事故赔付过程中态度积极,主动承担赔付责任,建议依法酌情处理。
4.周口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建议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朱新峰,男,44岁,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货运股股长,负责货运市场管理工作。任职期间,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企业车辆台帐监督不力;对企业在安全教育、车辆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董飞,男,50岁,中共党员,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分管货运市场管理工作。任职期间,对货运股履职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企业在安全教育、车辆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闫合国,男,52岁,中共党员,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负责运输管理所全面工作。任职期间,对本单位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企业在安全教育、车辆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周建,男,39岁,中共党员,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运输局纪检组长,分管川汇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任职期间,没有制定完善的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对所分管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海桂珍,男,50岁,中共党员,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任职期间,对川汇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安全管理工作和履职情况督导检查不到位,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周口市交通局作出书面检查。
6.王玉栋,男,43岁,中共党员,河南省周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主持全面工作。任职期间,对本单位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措施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周口市交通局作出书面检查。
7.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运管所所长。对辖区内非法客运工作督促不力,对非法客运行为未予以有效打击,导致非法客运行为得以存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8.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副区长(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对辖区内非法客运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向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此次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后果严重,教训十分深刻。为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道路运输车辆监督检查及监控力度。
主要措施:继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力度,加强路面监控和隐患路面的排查整治,重点加强对营运客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7座以上客车逢车必查制度。一方面,在省际口设置7座以上车辆专用通道,加强对外省车辆进入我省的监督检查力度。另一方面,加大道路巡查力度,对查出的非法营运车辆、手续不全车辆、超员运行车辆一定要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整改时限:2012年1月。
整改资金:由责任单位统筹协调。
(二)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主要措施: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提高我省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科学管理水平、路面监控能力,凡在江西省境内注册的“两客一危”车辆,即从事道路班线客运(三类以上)、包车(旅游)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具有记录超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人进行自动语音提示预警、对客车内载客和乘载人员系安全带情况进行拍照等功能的行车“记读仪”,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平稳。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整改时限:2013年1月。
整改资金:由责任单位统筹协调。
(三)进一步改善和提升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条件。
主要措施: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针对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研究现行交通条件下安全设施的安全防护能力,进一步开展高速公路事故多发路段综合治理,加大对高速公路安全设施投入,不断改善和提升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条件。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整改时限:2012年1月。
整改资金:由责任单位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