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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xun.monadaapp.com时间:2015/1/19 14:46:36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次浏览

广东省梅州市兴宁“12?26民居非法存放

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312261617分左右,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新圩镇船添村长印下,发生一起民居非法存放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存放烟花爆竹的三层民居倒塌,周边7户民居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238.6万元。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委、省政府,梅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副书记、省长朱小丹,省委副书记马兴瑞,副省长刘志庚、李春生分别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被困人员搜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清除安全隐患。梅州市委书记朱泽君率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并连夜在现场召开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参加的警示会。因公外出的梅州市市长君铁当日作出批示,并于1227日中午赶赴现场,召开市、县两级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委会工作会议。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当天派省安全监管局专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20131227,梅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梅州市兴宁‘12·26’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蓝汕兴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罗颖安、兴宁市市长谢胜扬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安全监管、公安、监察、工会、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和兴宁市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工作邀请市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国家公安部焰火专家,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广东省公安厅焰火专家库专家,高级工程师皮建平,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广东省公安厅焰火专家库专家,高级工程师陈爱新、袁惠洪等3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烟花爆竹存放情况。

非法存放烟花爆竹发生爆炸的民居点,位于兴宁市新圩镇船添村长印下,烟花爆竹货主为张仕宏,屋主为吴贵杨。该房屋是三层红砖混凝土结构,每层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每层结构都是411走廊,大厅左右各有两个房间,每个房间面积约15平方米,厨房在一楼入大门左侧,约10平方米,平时有家庭成员7人居住。房屋内有4个房间存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存放总数量约为502件,折算总药量约为960公斤,其中:烟花约为228件,爆竹约为274件,分别是2寸组合烟花约134件,1.5寸组合烟花约74件,1.2寸组合烟花约20件,各类卷装平炮约269件,彩雷子炮5件。从2008年张仕宏的女儿张险美嫁给吴贵杨的大儿子吴海鹏起,吴贵杨就同意亲家张仕宏请求,每年在其家中存放烟花爆竹。

(二)证照有关情况。

非法存放在吴贵杨家中的烟花爆竹,是兴宁市新圩镇仕兴烟花爆竹商店,为方便销售而购进存放的。该商店位于兴宁市新圩镇新兴路1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为:(兴)YHLS[2013]02-001,主要负责人为刘利红(实际经营人为张仕宏,是刘利红的家公),经济类型为个体,许可经营范围:烟花(C级、D级)、爆竹(C级),有效期:20121215201312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1481600267027,经营者姓名为刘利红,经营范围为零售:烟花(C级、D级)、爆竹(C级),有效期限至20131215。该商店于20131212,向兴宁市安全监管局提交了新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关材料,有关人员接受了相关安全培训,事故发生时,正在办理有关手续。

(三)烟花爆竹流向情况。

在吴贵杨家中非法存放的烟花爆竹产品涉及的批发公司:兴宁市祥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谢青子),零售经营户:兴宁市红继园烟花爆竹公司(王菊香,谢青子妻子)、兴宁市连连烟花爆竹经营部(陈连金)、兴宁市远红烟花爆竹经营部(钟远红)、兴宁市强记烟花爆竹经营部(李伟强)、兴宁市兴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薛志彬)。其中,谢青子、陈连金、李伟强、薛志彬都是兴宁市祥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股东。2013年张仕宏从祥丰公司的股东中购进烟花爆竹,主要是他们销售的烟花爆竹价格与祥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销售价格相差不大;同时,从祥丰公司等批发公司购进烟花爆竹,只能现金交易,不能赊帐,从祥丰公司股东经营的零售点购进烟花爆竹可以赊购。

2013年以前,兴宁市祥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从厂家购进过1.5寸以下组合烟花(C级产品)。2013年后,祥丰公司没有再向厂家购进过1.5寸组合烟花;只向部分零售商(其中有兴宁市兴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批发过2012年售余的1.5寸组合烟花。2013年张仕宏从祥丰公司购进过1.2寸组合烟花,由祥丰公司配送。

2013111711月下旬,张仕宏向兴宁市兴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买1.5寸组合烟花,这些组合烟花部分是兴强公司2012年售余的存货,部分是20134月后兴强公司从祥丰公司购进。

2013年,张仕宏多次从兴宁市连连烟花爆竹经营部购买货值共约1万元的爆竹。

2013年,张仕宏向兴宁市强记烟花爆竹经营部购买价值约100元的小爆竹。

2013121021日、26日,张仕宏分别从兴宁市远红烟花爆竹经营部购买1.5寸、2寸的组合烟花,每次金额都在1.5万元左右,重量超过500公斤。这些1.5寸、2寸的组合烟花都是兴宁市远红烟花爆竹经营部2012年购进、售余的存货。

(四)烟花爆竹购进情况。

201367月至事故发生,张仕宏陆续从兴宁市红继园烟花爆竹公司(王菊香)、兴宁市连连烟花爆竹经营部(陈连金)、兴宁市远红烟花爆竹经营部(钟远红)、兴宁市强记烟花爆竹经营部(李伟强)、兴宁市兴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薛志彬)等零售点购进烟花爆竹,非法存放在吴贵杨家中。201312月初,在兴宁市红继园烟花爆竹公司购进161.2寸小烟花40件(总药量为230.4kg、价值1.5万元)和1580CM的“太子爆竹”(总药量为18kg、价值5000元),在兴宁市远红烟花爆竹经营部购进8026CM10036CM爆竹(总药量为285.6kg、价值1.5万元),在兴宁市兴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进101.540CM高的烟花(总药量为20kg、价值5000元)。同时,张仕宏在吴贵杨家存放的烟花爆竹,有往年余存的(价值约5万元),有1.2寸、1.5寸、2寸组合烟花。

(五)烟花爆竹运输情况。

非法存放在吴贵杨家中的烟花爆竹,大部分是由张仕宏和张险美(张仕宏女儿,吴贵杨大儿媳)驾驶粤BG3604厢式小货车直接从祥丰公司及其股东的零售点中进货。

(六)烟花爆竹产品检测情况。

根据爆炸事故现场残留的烟花爆竹,送国家轻工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宜春站检测结果表明,吴贵杨家中存放的烟花爆竹未检出氯酸盐的禁用药物;新圩镇仕兴烟花爆竹商店存放的烟花爆竹送检表明也无使用违禁药物。同时,根据现场勘验,走访周边群众,询问有关人员,没有发现非法生产行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31226上午,张险美驾驶粤BG3604厢式小货车,载张仕宏到兴宁市远红烟花爆竹经营部购买8026cm10036cm爆竹(药量为286.6kg,货值1.6万元),回到新圩镇仕兴烟花爆竹商店(兴宁市新圩镇新兴路1号)时,已是下午2时,张仕宏安排两个儿媳刘利红、徐诺娟到吴贵杨家中去卸货。张险美驾驶粤BG3604厢式小货车把当日购买的爆竹运至吴贵杨家,由张险美的丈夫吴海鹏和刘利红、徐诺娟把爆竹搬至二楼最西面的房间堆放。下午3时左右,张险美开车载吴海鹏、刘利红、徐诺娟回到新圩镇仕兴烟花爆竹商店。下午4时左右,张险美骑摩托车回到家里(吴贵杨家),准备载其家婆廖仕香、小儿子吴琦旺到新圩圩镇买衣服,正巧廖仕香带其孙子吴琦旺去屋外侧喂鸡,张险美就独自先去学校接其大儿子吴琦兴,刚离开不久,就发生了爆炸。

事故发生后,梅州、兴宁两级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公安、消防、安监、住建、卫生、供电等部门和当地镇、村干部群众开展施救。一是出动8辆消防车、2部挖掘机、6部救护车,全力进行抢险救援。至201312261730,爆炸现场明火完全扑灭;当晚19时左右,发现2具尸体;至27日凌晨415分,失踪的4人先后被发现,经确认已死亡。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二是加强警戒,做好群众的疏散工作,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三是做好伤员的救治和安抚工作,3名伤者当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同时,梅州、兴宁两级有关领导和省安全监管局连夜赶到现场指导工作的专家到医院看望慰问受伤人员。轻伤者吴枢生、陈慈香夫妇于201416出院,吴振宏于110出院。四是做好善后及财产损失赔偿工作,对事故周边房屋及其它设施受损情况进行核实、统计和评估,对死亡人员作出了经济赔偿,及时做好善后赔偿工作。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6人死亡、3 人受伤,非法存放烟花爆竹的民居倒塌,周边7户民居不同程度受损。

(一)死亡人员。

1.廖仕香,女,52岁,屋主吴贵杨之妻,身份证:441425196107105662,住址:兴宁市新圩镇船添村长印下屋52号。

2.冯裕霞,女,24岁,屋主吴贵杨二儿媳,身份证:44148119890116570X,住址:兴宁市新圩镇船添村长印下屋52号。

3.吴琦旺,男,2岁,屋主吴贵杨孙子,张险美次子,住址:兴宁市新圩镇船添村长印下屋52号。

4.吴金亮,男,11个月大,屋主吴贵杨孙子,冯裕霞之子,住址:兴宁市新圩镇船添村长印下屋52号。

5.古秋梅,女,39岁,屋主吴贵杨邻居,身份证:441425197408061186,住址:兴宁市新圩镇船添村长印下吴屋89号。

6.吴裕朋(男,2岁)屋主吴贵杨邻居,古秋梅之子, 住址:兴宁市新圩镇船添村长印下吴屋89号。

(二)受伤人员。

1.吴振宏,男,79岁,兴宁市新圩镇船添村人(屋主邻居)。

2.吴枢生,男,70岁,兴宁市新圩镇双头村人(附近居民)。

3.陈慈香,女,57岁,兴宁市新圩镇双头村人(附近居民)。

(三)经济损失。

据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38.6万元。其中: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135万元(其中死者廖仕香、冯裕霞、吴琦旺、吴金亮是屋主吴贵杨的家属,无职业,只计算了丧葬费用,未进行死亡赔偿和抚恤补助),房屋及财产损失97.3万元,抢险善后处理费用6.3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勘验,检测鉴定情况,走访周边群众,询问有关人员,调阅查看有关资料和《广东梅州市兴宁“12?26”民居存放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专家组意见》,经综合分析,发生烟花爆竹爆炸的直接原因是房屋内发生意外火险引燃烟花殉爆所致。意外火险引燃屋内杂物,燃烧传导到存放的大量烟花爆竹,导致屋内各存放点烟花爆竹产生爆燃、爆炸和殉爆。

(二)间接原因。

1.张仕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非法大量存放烟花爆竹。

张仕宏(兴宁市新圩镇仕兴烟花爆竹商店实际经营和控制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烟花爆竹零售点许可范围外的吴贵杨家中非法大量存放烟花爆竹。

2.吴贵杨、张险美、张苑东、吴海鹏、刘利红等5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参与、协助在吴贵杨家中非法存放烟花爆竹。

1)吴贵杨,非法存放烟花爆竹民居屋主,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同意张仕宏在其家中非法大量存放烟花爆竹。

2)张险美,张仕宏女儿、吴贵杨大儿媳,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协助张仕宏将烟花爆竹非法存放在其家里。

3)张苑东,张仕宏儿子,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协助张仕宏将烟花爆竹非法大量存放在吴贵杨家里。

4)吴海鹏,吴贵杨儿子、张仕宏女婿,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协助张仕宏将烟花爆竹非法存放在其家里。

5)刘利红,兴宁市新圩镇仕兴烟花爆竹商店主要负责人,张仕宏长儿媳,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协助张仕宏将烟花爆竹非法存放在吴贵杨家里。

3.有关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和零售经营点违规超量储存烟花爆竹和销售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组合烟花,造成张仕宏能够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同时能够购买到药量较大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组合烟花。

1)兴宁市祥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谢青子),在20133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实施后,仍向张仕宏批发销售1.2寸组合烟花,向兴宁市兴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批发销售1.5寸组合烟花。

2)兴宁市连连烟花爆竹经营部(陈连金),在经营许可场所内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违反该经营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储存不得超过500公斤的限制量。

3)兴宁市兴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薛志彬),在经营许可场所外大量储存烟花爆竹;同时,向兴宁市新圩镇仕兴烟花爆竹商店销售1.5寸烟花。

4)兴宁市远红烟花爆竹经营部(钟远红),在经营许可场所外违规大量存放烟花爆竹;在20133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实施后,仍向张仕宏销售2寸组合烟花。

4.兴宁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够到位。一是对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落实不够到位。二是对民居非法存放大量烟花爆竹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认识不足,对烟花爆竹安全工作所采取的工作措施,效果不够明显。三是对基层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队伍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够。

5.兴宁市新圩镇党委、政府未严格按“属地管理”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

1)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扎实。一是没有建立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的“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制。二是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不扎实。按照兴宁市安委办有关“排查非法私藏烟花爆竹”工作的要求,2013年新圩镇每月都开展了排查并上报了相关资料,但没有排查发现张仕宏非法存放烟花爆竹点,工作不扎实、不深入。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不到位。一是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不到位,未能按照兴宁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完善党政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兴发〔201035号)有关要求,落实新圩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职责、人员。新圩镇在2011年兴宁市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实施后,没有重新明确镇安监机构的相关人员和工作职责,没有确保镇安监人员、工作职责到位。二是责任不落实。没有按照兴宁市人民政府与新圩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2013年度)的有关要求,落实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制度,没有明确各村安全生产巡查员,并按要求下发补助款。三是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不够,致使张仕宏在吴贵杨家中长期大量存放烟花爆竹,当地从未有人反映和举报。

3)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一是排查工作不到位。按梅州市安委办(梅市安办明电〔201318号)和兴宁市安委办(兴市安办明电〔20137号)要求,各镇(街道)要从1110日起,深入排查,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做到逐村、逐屋、逐户“拉网式”大排查。新圩镇人民政府没有按照要求,组织、督促对船添村逐屋、逐户“拉网式”大排查。二是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扎实。对辖区内长期非法大量存放烟花爆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查发现。

6.兴宁市安全监管局对烟花爆竹日常监管不够到位。一是兴宁市安全监管局作为兴宁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新圩镇政府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督促、指导不够;二是未严格加强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存放管理,造成零售点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外存放长期大量烟花爆竹;三是兴宁市新圩镇仕兴烟花爆竹商店,虽然于20131212向兴宁市安全监管局提交了新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关材料,有关人员接受了相关安全培训,正在办理有关手续,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没有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四是在《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实施后,对往年余存的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监管不够严。

7.兴宁市公安局对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不够到位。对基层落实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不够;组织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不够。

8.兴宁市交通运输局对烟花爆竹的运输车辆监管不够到位。兴宁市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在配送供应时所用车辆和本事故运输烟花爆竹车辆,都是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对此没有积极提出意见建议,缺乏解决问题加强监管的有效措施。

9.兴宁市公安局新圩派出所排查打击非法存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够到位。对管辖内的船添村吴贵杨家中长期非法大量存放烟花爆竹的问题没有侦查排查发现,并加以打击。

10.兴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水口工商所对烟花爆竹经营管理不够严格。管辖兴宁市水口镇、新圩镇,兴宁市新圩镇仕兴烟花爆竹商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到期后,没有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11.兴宁市新圩镇船添村委会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巡查不够到位。未认真执行新圩镇关于《印发新圩镇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府字〔201324号文),落实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的烟花爆竹安全巡查职责;对辖区内吴贵杨家中长期大量非法存放烟花爆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未能发现,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梅州市兴宁“12?26”民居非法存放烟花爆竹爆炸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张仕宏,仕兴烟花爆竹店的实际经营和控制人,无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在民居吴贵杨家中储存大量烟花爆竹,造成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31227张仕宏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2014128,执行逮捕。

2.吴贵杨,非法存放烟花爆竹屋主,法律和安全意识淡薄,违法为张仕宏非法存放烟花爆竹提供场所,造成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31229吴贵杨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2014128,执行逮捕。

3.张险美,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协助张仕宏将烟花爆竹非法存放在其家里,造成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31227张险美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2014128,执行逮捕。

4.张苑东,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协助张仕宏将烟花爆竹非法存放在吴贵杨家里,造成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31231张苑东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2014128,执行逮捕。

5.吴海鹏,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协助张仕宏将烟花爆竹非法存放在吴贵杨家里,造成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31227吴海鹏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1230依法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吴海鹏的刑事责任。

6.刘利红,兴宁市新圩镇仕兴烟花爆竹商店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协助张仕宏将烟花爆竹非法存放在吴贵杨家里,造成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31231刘利红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刘利红的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刘冠伟,中共党员,201112月起任新圩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对新圩镇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未按规定落实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没有按上级要求部署逐村逐户抓好以打击非法生产、存放烟花爆竹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李怀生,中共党员,20137月起任新圩镇党委副书记、提名为镇长人选,20131018当选为新圩镇镇长,为新圩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对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不落实的问题失察;没有按上级要求,具体组织抓好以打击非法生产、存放烟花爆竹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李卫平,中共党员,从20108月起任新圩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为新圩镇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据《新圩镇2013度排查非法私藏私制烟花爆竹情况表》显示,是20131-12月份的排查带队领导,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安全检查不落实,组织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20131116,组织有关人员对船添村非法私藏烟花爆竹制品进行排查时,对吴贵杨家中非法大量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失察。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按照相关组织程序免去镇党委委员和副镇长职务。2014313被梅州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现取保候审。

4.陈展声,中共党员,新圩镇财政所副所长,新圩镇政府驻船添村工作组组长。对船添村安全生产检查巡查不到位,对吴贵杨家中非法大量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失察。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陈新中,新圩镇畜牧站站长(事业单位职工身份),实际从事新圩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不够,工作不扎实,多次参加新圩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排查工作,对辖区内特别是船添村民居中非法大量存放烟花爆竹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查处。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李卫东,中共党员,20113月起任兴宁市公安局新圩派出所所长,是新圩镇船添村挂点领导和管片民警。组织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辖区民居中长期非法存放大量烟花爆竹的问题组织查处不力。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刘干宏,中共党员,201011月起任新圩镇船添村党支部书记,20113月起任船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未严格按照新圩镇关于《印发新圩镇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府字〔201324号文)要求,认真组织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对村内民居长期非法存放大量烟花爆竹的问题失察。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法罢免村委会主任职务。

8.吴海雄,中共党员,2007年起当选为新圩镇船添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对村里管片范围内民居中长期非法存放大量烟花爆竹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法罢免村委委员职务。

9.练伟强,中共党员,20131月起任兴宁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20131月至2013123分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在其分管期间,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在许可范围外长期大量存放烟花爆竹查处不力,没有加强对零售点烟花爆竹配送管理。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0.李运环,中共党员,201311月起任兴宁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2013123起分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在许可范围外长期大量存放烟花爆竹查处不力,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零售点烟花爆竹配送管理。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朱新林,中共党员,兴宁市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股负责人(事业单位职工身份),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没有采有效取措施规范零售点烟花爆竹配送管理。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韩辉元,中共党员,200912月起任兴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正股职),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不够,组织对辖区内非法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排查、打击力度不够。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人员。

1.谢郁斌,中共党员,兴宁市公安局政委(时任兴宁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大队等工作)。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不够,督促落实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不够,对管辖内的船添村吴贵杨家中非法大量存放烟花爆竹的问题失察。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2.刘新辉,中共党员,200811月起任兴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水口工商行政管理所所长,管辖兴宁市新圩、水口两镇。兴宁市新圩镇仕兴烟花爆竹商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到期后,没有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四)建议作出检查的单位。

1.兴宁市委、政府。

一是组织对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等“打非治违”工作贯彻落实不够到位。二是对民居非法存放大量烟花爆竹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认识不足,对烟花爆竹安全所采取的工作措施,效果不够明显。三是对基层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队伍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够。四是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够,部分群众安全意识淡薄。建议兴宁市委、市政府向梅州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兴宁市新圩镇党委、政府。

一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规定不到位。镇级安监机构、职责不明确;没有落实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制度,没有明确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二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重视不够,部分群众安全意识淡薄。三是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没有建立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工作长效机制。四是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扎实。对辖区内长期大量非法存放烟花爆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查发现。建议新圩镇党委、政府向兴宁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兴宁市公安局。

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不够;排查、打击民居中非法存放烟花爆竹力度不够。建议兴宁市公安局分别向梅州市公安局和兴宁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兴宁市安全监管局。

对烟花爆竹日常监管不够到位。作为兴宁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新圩镇政府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督促、指导不够;未严格加强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存放管理,造成零售点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外存放长期大量烟花爆竹;对兴宁市新圩镇仕兴烟花爆竹商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的办证期间,没有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实施后,对往年余存的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监管不够严。建议兴宁市安全监管局分别向梅州市安全监管局和兴宁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兴宁市交通运输局。

对烟花爆竹的运输车辆监管不到位。按有关规定,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应依法应取得危货物品《运输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不够严格,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建议兴宁市交通运输局分别向梅州市交通运输局和兴宁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的企业。

1.刘利红,兴宁市新圩镇仕兴烟花爆竹商店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无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在民居吴贵杨家中存放大量烟花爆竹,造成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梅州市安全监管局对刘利红(兴宁市新圩镇仕兴烟花爆竹店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2.兴宁市祥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在《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实施后,仍向兴宁市兴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批发销售1.5寸组合烟花。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由梅州市安全监管局吊销兴宁市祥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3.陈连金,兴宁市连连烟花爆竹经营部主要负责人(经营者),在经营许可场所内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储存不得超过500公斤的限制量。兴宁市安全监管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兴宁市连连烟花爆竹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于201416执行完毕。

4.薛志彬,兴宁市兴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经营者),在经营许可场所外违规大量储存烟花爆竹,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2014114,兴宁市公安局对薛志彬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行为处以十日拘留;同时,向兴宁市新圩镇仕兴烟花爆竹商店销售1.5寸烟花,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二十二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兴宁市安全监管局吊销兴宁市兴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薛志彬)《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5.李红杰,兴宁市远红烟花爆竹经营部的实际控制人,在经营许可场所外违规大量存放烟花爆竹,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201417,兴宁市公安局对李红杰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行为处以十二日拘留;同时,在《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实施后,李红杰仍向张仕宏销售2寸组合烟花,向兴宁市兴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1.5寸组合烟花,其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超过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规定,建议由兴宁市安全监管局吊销兴宁市远红烟花爆竹经营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提高“红线”意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兴宁“12·26”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深刻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和岗位。

(二)严格市场准入,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点。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相关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其经营安全条件,严格在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行为。要建立产品准入制度,每家批发企业选择的烟花爆竹生产厂家要报安全监管、公安、工商和质监等相关部门备案。要完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和运输监管,公安部门审查发放《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应依据安监部门审定的库容情况,合理开具,防止超库容进货,确保所运烟花爆竹全部进仓存放。

(三)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要强化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打非工作机制,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要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进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环节的管理。要针对部分地区存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情况,组织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行为。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发挥镇(街)、村(居)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从源头上及时发现和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强化责任制的落实。要构建完善全方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强化各有关部门、镇(街)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构筑“横到边、纵到底”的安全监管网络,把烟花爆竹监管、“打非治违”责任分解落实到镇、村一级,进一步建立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加强隐患排查,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今天的隐患就是明天的事故”的意识,切实按照市政府规定每月“一月排查一汇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要求,层层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事故隐患排查要做到不留死角、不留漏洞、不流于形式;要突出重点,提高排查质量;要建立排查记录档案,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隐患严重、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六)加大宣传力度,着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企业和全民安全生产意识,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的浓厚氛围。要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向群众公开举报电话、举报范围,发动群众参与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及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要狠抓典型教育,制作兴宁“12·26”事故宣传教育警示图片、视频等资料,通过电视等传媒进行宣传,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要针对我市部分地区燃放烟花爆竹量过大的问题,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引导,综合治理,减少燃放,倡导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梅州市兴宁“12?26”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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