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办督〔2014〕21号: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12.15”瞒报较大瓦斯爆炸事故[督办结果]
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12.15”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后,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姜异康、省长郭树清、副省长于晓明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抓紧抢救伤员、查清原因、严肃处理。济南市委、市政府,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深入井下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专家技术分析论证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矿井概况
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原名济南市李福煤矿,原为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2001年11月改制为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福煤矿),企业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该矿位于济南市章丘市圣井街道办事处李福村,矿井始建于1986年,1995年正式投产,设计生产能力18万吨/年,2006年核定生产能力18万吨/年。
该矿在册职工779人,采用“三八”制组织生产。2014年1-11月生产原煤11.21万吨。
该矿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0000018071897,采矿许可证证号C3700002010121120086480,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MK安许证字(2005)2-130,矿长安全资格证编号14037010110195。
该矿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矿井开拓和主要生产系统
开拓方式:矿井井田面积16.7472k㎡,开采深度
矿井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运输、防尘、防灭火等主要生产系统运行正常。
通风系统:矿井采用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主井、2号主井和斜井进风,风井回风。主要通风机选用2台FBCDZ№B22型轴流式风机,配备电机功率2×160kw。矿井需风量
排水系统:矿井有主井、2号主井两套排水系统。主井排水系统采用多级排水方式,2号主井排水系统采用单级排水方式。
供电系统: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矿井在主井地面工业广场和2号主井工业广场分别建有变电所一座,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李福35kv变电站二段母线。入井电压6kv。
提升运输系统:矿井有主井、2号主井两个混合提升井筒,担负提煤、提矸、运送物料、升降人员。井下采用矿车运输,斜巷采用串车提升。
防尘、防灭火系统:矿井防尘和防灭火共用一条管路系统。地面设有2个静压水池,水池容量分别为
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装了KJ76N型监控系统,装备了23台KJ76N-F型监控分站,安装有甲烷、风速、负压、开停、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风门、风筒、馈电、温度等传感器。
人员定位系统:矿井安装了KJ127型人员定位系统,装备了KJ127-F型监测分站30台,其中地面3台,井下27台。
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鉴定情况:矿井2014年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瓦斯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
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情况:矿井地质条件中等,开采3煤层、4煤层时,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类型。
(三)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404区域的404主上山与40404平巷交岔口处。404区域开采标高
404区域采用两条上山开拓,其中,404主上山长
404区域内巷道均为高
404主上山采用JD-1.6型25kw绞车提升,绞车安装在404主上山上部车场,距离40404平巷交岔口
40404平巷采用型号为YBT-5.5的局部通风机供风,404副上山采用型号为YBT-11的局部通风机供风。
事故当班井下人数为174人,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共26人,其中8人安全升井,3人死亡,15人受伤。
事故当班下井带班的矿领导为机电副总工程师蔡福吉。
(四)逃避监管违规组织生产情况
1.未经审批违规组织生产。发生事故的404区域属于李福煤矿井田范围。经调查,2013年11月,矿长娄纯水与生产副矿长李长青两人商定,404区域开采范围较小,作为单独一个采区编制生产作业计划,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能不予审批,于是擅自决定开采404区域。
2.隐瞒作业地点蓄意逃避监管。地方监管部门到矿检查时,李福煤矿从图纸资料、井下现场等方面进行造假隐瞒。在资料方面:采取单独绘制图纸、单独填写通防报表,在调度记录、安全办公会议记录、月度隐患排查、上报备案等资料中不填写404区域相关情况逃避监管检查。在井下现场:404区域不安设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作业人员不佩戴人员定位识别卡,采用预先做好的可快速施工的临时密闭,并悬挂密闭说明牌、封闭整个区域等手段逃避监管部门检查。
2014年,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工业局对李福煤矿共组织安全检查3次,要求李福煤矿严格按照审定的采掘工程开拓开采计划组织生产,不得随意增加或擅自改变工作地点。若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采掘接续计划,并按程序报批。李福煤矿始终未将开拓404区域的情况进行汇报,并采用隐瞒的方式,逃避监管部门对404区域的检查。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抢险救援过程
三、事故瞒报过程
四、事故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李福煤矿没有按规定启封40404平巷密闭恢复通风,瓦斯超限作业,电缆接头产生电气火花,引爆了排出的瓦斯。
(二)间接原因
1.违规组织生产。李福煤矿没有报请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决定开采404区域,隐瞒采掘作业地点。在404区域采用不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作业人员不佩戴人员定位识别卡,对图纸、资料造假,井下采用假密闭等手段逃避监管检查。
2.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李福煤矿在启封40404平巷密闭恢复通风的过程中,井下电钳工不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在没有按规定停电、检测瓦斯浓度的情况下,违章作业,违规使用绝缘电阻表(普通型) 检测该巷道电缆绝缘电阻。李福煤矿安监人员对404区域不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作业人员不佩戴人员定位识别卡等问题,没有进行制止或者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3.技术管理混乱。李福煤矿在启封40404平巷密闭恢复通风时,没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没有按照规定排放瓦斯,没有检测回风流中瓦斯浓度,没有通知停电、站岗和撤人,也未召请救护队参与启封密闭和排放瓦斯。
4.李福煤矿对404区域瓦斯赋存条件分析排查严重缺失。40404平巷处在两条落差分别为
5.劳动组织混乱。李福煤矿在启封40404平巷密闭恢复通风过程中,同时安排该地点的机电设备安装工作,恢复通风排放瓦斯与设备安装平行作业。
6.安全教育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主保安能力差,对启封密闭恢复通风排放瓦斯的危险性认识不足,现场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情况。
(三)事故性质
根据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娄纯水,中共党员,李福煤矿矿长,负责矿井的全面工作,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事故发生后,自行决定瞒报事故;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与生产副矿长李长青共同决定开采404区域,并隐瞒该区域采掘作业地点,逃避监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建议给予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撤销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建议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李长青,中共党员,李福煤矿生产副矿长,分管矿井生产和调度工作。与矿长共同决定开采404区域,隐瞒该区域采掘作业地点,逃避监管;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事故区域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9000元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安全资格证。
3.刘 健,李福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的技术管理工作。对404区域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重大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措施;调度会上生产副矿长布置启封40404平巷密闭恢复通风,没有安排编制瓦斯排放措施,没有履行技术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9000元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安全资格证。
4.张建波,李福煤矿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对404区域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措施;没有组织编制启封40404平巷密闭恢复通风措施,没有履行技术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5000元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安全资格证。
5.蔡福吉,李福煤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兼机电科长,负责机电技术和提升运输管理工作,事故当班下井带班。未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事故当班参加完调度会议才下井带班,没有到启封40404平巷密闭恢复通风的地点进行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5000元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安全资格证。
6.部先才,李福煤矿掘进三工区区长,全面负责掘进三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在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安排启封40404平巷密闭恢复通风,同时又安排机电设备安装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5000元的罚款。
7.蔡衍坤, 李福煤矿掘进三工区电钳工。在没有按规定停电、检测瓦斯浓度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处分。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8.张 军, 李福煤矿采煤一工区电钳工。在没有按规定停电、检测瓦斯浓度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处分。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9.于福军,李福煤矿机电副矿长,分管矿井机电技术和提升运输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安装维护。没有按照规定在404区域安设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5000元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安全资格证。
10.赵茂行,李福煤矿安全副矿长,分管矿井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404区域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作业人员不佩戴人员定位识别卡等问题,没有进行制止或向上级报告,监督检查不力;对现场存在的平行作业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5000元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安全资格证。
11.杜继刚,中共党员,李福煤矿安全监察科副科长。对404区域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作业人员不佩戴人员定位识别卡等问题,没有进行制止或向上级报告,监督检查不力;安排瓦斯检查员对启封40404平巷密闭恢复通风检查瓦斯时,没有要求进行重点盯靠,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安全资格证。
12.张丙禄,中共党员,李福煤矿安全监察科科长。对404区域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作业人员不佩戴人员定位识别卡等问题,没有进行制止或向上级报告;对没有措施启封40404平巷密闭恢复通风,监督检查不力,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安全资格证。
13.于文泉,李福煤矿调度室主任,负责调度室全面工作。对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不能覆盖404区域,没有采取措施,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14.李 辉,李福煤矿技术科技术员, 负责掘进三工区技术管理工作。掘进三工区启封40404平巷密闭恢复通风前,没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15.李延功,李福煤矿监控室主任,负责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和维修。未按照规定在404区域安设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二)行政处罚建议
1.李福煤矿核定生产能力18万吨/年,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4号)文件规定,建议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2.李福煤矿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100万元的罚款;事故发生后,李福煤矿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给予200万元的罚款;李福煤矿隐瞒404区域的采掘作业地点,提供虚假图纸资料,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9.9万元的罚款;合并处罚,建议给予李福煤矿共计309.9万元的罚款。
六、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扎实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济南市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安委会“六打六治”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严厉打击提供虚假图纸资料、隐瞒作业地点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地点组织生产。
(二)强化煤矿现场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双七条”和山东煤矿安监局9个“七条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确保实现井下全覆盖。加强机电作业人员的管理,严禁违规带电作业,井下电钳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切实做到与职工同时上、下井。
(三)落实技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技术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查、落实和监督。进一步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召请专业救护队实施。
(四)提高瓦斯防治意识。彻底摒弃“低瓦斯矿井不会发生瓦斯事故”的错误认识,切实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瓦斯防治工作,保证瓦斯治理资金到位、技术管理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
(五)强化安全培训教育。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遵章操作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切实提高职工的业务技能和风险辨识能力;增强责任心,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
“12?15”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